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4年第十五号
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4年第十五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2024〕15号
投 诉 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1-1-S-9
被投诉人:大庆市大庆中学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92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体育馆及体育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QC[CS]********)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人没有给够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准备时间,也没有在质疑答复中说明是否会取消提供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2: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截图及预制橡胶产品上国家认监委网公示需要一定的时间,采购人没有给供应商足够的准备时间。
投诉事项3:采购人没有按照《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中的目录6“试验方法”常规检测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4:市场上大多数企业无法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中其他技术要求设置的(1)(2)(3)项检测报告的打分项。实际上能提供的3项此类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
投诉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中其他技术要求设置了(1)(2)(3)项检测报告的打分项,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应当明确。
投诉事项6:市场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卷材生产厂家不足三家。
投诉事项7:采购人答复最后陈述中所说的可在发出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人找不到也联系不上采购人所提到的单位,投诉人认为此举是采购人变相设置或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2:本机关就具有符合GB*****-2018标准的预制型橡胶跑道是否需要进行国标体育场地设施产品强制性认证等事项向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询证函,其回函称“符合GB*****-2018标准的预制型橡胶跑道不需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及业务范围、认证证书,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供应商自愿进行产品认证及取得认证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本项目自发布磋商公告至开标仅有13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进行产品认证和提供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截图预留必要时间,磋商文件将“预制型橡胶跑道具有符合GB*****-2018标准的国标体育场地设施产品认证”作为评审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经调查,该《竞争性磋商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中“其他标准要求”为具有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GB*****-2018)标准的国标体育场场地设施产品认证。经调查,该标准目录6实验方法“厚度的测定、冲击吸收的测定等”与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三“《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中的检测目录6试验方法常规检测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一致,不需另外提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针对“实际上能提供的3项此类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这一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该项设置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三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中其他技术要求设置了(1)(2)(3)项检测报告的打分项,应当以有效的检测报告为基础。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3号《K单位X光机采购项目投诉案》,本项目自发布磋商公告至开标仅有13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6:针对“市场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卷材生产厂家不足三家”这一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该项设置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要求,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经核实,关于“采购人答复最后陈述中所说的可在发出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的事项投诉超出质疑范围,依法不予受理。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及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5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司法局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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