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182破5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苏1182破5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年3月26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8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拟公开选聘具有资质及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机构对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现将相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兴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5******D
注册资本:1680万元;法定代表人:鲍荣
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经营范围:防火有机无机堵料、防火隔板、防火包、防火槽盒、橡胶制品、汇线桥架、母线槽、低压开关柜、高铁护栏(水泥基)、遮板、RPC电缆沟盖板、木质托盘、消防器材制造、销售、安装;防火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内容
对华兴公司出具审计意见函,具体事宜以委托合同为准,需在2024年7月30日前出具。
特别说明:管理人未接管到账册等文书资料,本次审计内容不包含账册审计。如后续接管到账册需要审计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对报酬进行相应调整。
三、审计机构资质条件
1、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且列入镇江中院编制和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录(需由竞选机构提供证明材料,若不提供,管理人将按照废标处理);
2、与华兴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3、具有破产企业审计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4、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5、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1、自愿接受法院或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履职的实际情况对报酬进行调整。
2、在破产企业不能及时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审计机构需先行垫资支付破产的办公费用,同时报酬的支付时间为全部资产变现后。
五、参选材料
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2、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
3、参选机构具有破产清算工作经验;
4、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人数;
5、初步的服务方案及报价、收费方案等事项;
6、服务承诺;
7、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审计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
六、报名方法
1、参选机构应于2024年7月17日17:00时前向管理人递交参选文件(以管理人实际收到为准),具体参选事项请咨询管理人;
2、参选机构在递交参选文件时,应当密封后加盖公章,一式贰份。
3、参选文件接收地址:
联系方式:徐律师159*****050
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9号东大院一号楼一楼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请在邮寄单上注明“华兴公司破产审计参选材料”。
七、选聘方式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参选机构中,管理人将按照综合评分标准确定审计机构,并于公告截止之日起3日内通知聘用机构。若管理人确定的审计机构放弃本项目的参选或拒绝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则确定次低报价的单位为本项目审计机构,以此类推。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标签: 公开选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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