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大宗物品招标公告

食堂大宗物品招标公告

1、根据珲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科对珲春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学校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项目: 珲春市学校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协议供货项目

2.2采购编号:HCZFCG—*******

2.3采购简述: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2.4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5预算资金:0.00万元人民币

2.6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7交货地点: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各学校食堂)

3、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并且是珲春市内经营的小作坊、摊贩和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3.2小作坊和摊贩作为投标人时,须提供许可证(小作坊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作为投标人时提供与小作坊、摊贩在经营前签的协议,同时还需提供小作坊、摊贩的许可证(小作坊提供)营业执照。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不得与其所属小作坊、摊贩重复投标。

3.3投标人必须提供纳税证明;投标人必须能开具税务局发票。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3.5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环保、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3.6投标人应按照各种食材要求提供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禽蛋、蔬菜、水产类须新鲜、无变质、无毒、无有害物质,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7小作坊不得从事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如乳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调味品及特殊膳食食品等。具体详见《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第1号文件》。

4、其他要求:

4.1春化镇学校只招春化镇一家供应商。

4.2被确定为学校食堂食品定点采购供货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与学校签定合同,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每家供应商签定合同的学校,学生总数上限控制在5千人左右,包括送货至农村学校,如不符取消供货资格)。

4.3如遇大米、油、副食品等食品市场价格上浮和下降,供货单位供货之前需向学校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如供货商所供商品价格偏离较大(指上浮),学校将提出质疑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当市场价格下浮,而供货商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学校有权通知供货商调整到合理价格,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4.4合同期满后,对比较满意的供应商,学校根据食堂要求可提出申请续签合同。

4.5合同期内如同一供货商被投诉三次及以上,学校食堂管理小组有权取消供货商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6投标供应商按综合得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以此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数量参考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5、购买采购文件

5.1购买采购文件时间:2016年8月08日-2016年8月12日止,过期不受理。

5.2 投标人需携带下例资料报名:投标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

5.3 标书售价:无。

5.4标书购买地点: 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科(珲春市新安路889号)

6、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6.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6年8月25日上午08:50时

6.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8月25日上午09:00时

6.3开标时间:2016年8月25日上午09:00时

6.4开标地点: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开标室

6.5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只收取履约保证金。

6.6本项目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7、有关规定:

7.1、超过截止时间、不按规定密封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按时提交有效足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7.2、投标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不到现场参与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8、联络:

招标机构名称: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详 细 地 址:珲春市新安路889号

邮 编:133300

联 系 人:穆先生 金先生

电 话:****-*******

财 务:****-*******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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