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民政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民政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服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和《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6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30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3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高龄爱心补贴。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非经济困难家庭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四)高龄爱心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进行公示和审批,确定补贴名单。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高龄爱心补贴电子积分额度,每年6月底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高龄爱心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要保障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四)落实容错机制。加强容错纠错机制在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中的运用,强化相关干部职工的容错纠错管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文件自2024年7月XX日起施行,《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民〔2021〕97号)同时废止,依照该文件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于2024年7月底清零。《关于印发永康市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现社办〔2023〕3号)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永康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2.永康市高龄爱心补贴申请表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4年XX月XX日
附件1
永康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对象类别 | □低保 □低保边缘 | |||||
养老模式 | □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常住医院 □常住护理院 □其他 | |||||
是否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特困供养对象 | □是 □否 | |||||
紧急联系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紧急联系人电话 | ||||||
本人自愿申请养老护理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属实,资料真实可靠。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老年人能力 评估结果 | □基本正常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Ⅰ级 □重度失能Ⅱ级 □重度失能Ⅲ级 | |||||
村(社区) 公示结果 | □无异议 □有异议,是: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初审,拟同意该申请人自 年 月起,每月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申请人自 年 月起,每月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由老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受理后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同步提交线上申请。本表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市民政局分别存档。
附件2
永康市高龄爱心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对象类别 | □低保 □低保边缘 □其他 | |||||
养老模式 | □居家养老 □机构养老 □常住医院 □常住护理院 □其他 | |||||
是否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是否特困供养对象 | □是 □否 | |||||
紧急联系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紧急联系人电话 | ||||||
本人自愿申请高龄爱心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属实,资料真实可靠。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村(社区) 公示结果 | □无异议 □有异议,是: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初审,拟同意该申请人自 年 月起,每月发放高龄爱心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申请人自 年 月起,每月发放高龄爱心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由老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受理后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同步提交线上申请。本表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市民政局分别存档。
标签: 人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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