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
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岭应急罚决〔2024〕第******号
被处罚单位: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箬横镇**村 邮编:3175**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经营范围:齿轮、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机床附件、冲压件、其他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
2024年4月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问题。为此,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2024年4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温应急责改通字〔2024〕第******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向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岭应急罚告〔2024〕第******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第一档的标准,决定对温岭市诚萱机械有限公司处壹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2、《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2.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标签: 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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