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工程索赔分析
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工程索赔分析
摘要:在建设领域,新冠疫情使得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新冠疫情引起的工程索赔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但目前又无成熟案例可供参考。因此,对新冠疫情引起的工程索赔分析刻不容缓。本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已发相关文件,在明确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以及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项目处理案例,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工程索赔处理思路、方法和关键点。提出因疫情引起的工程索索赔处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有约从约,无约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处理工程索赔,为项目参建各方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索赔;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分析
引言
自2020年初起,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球。在我国,新冠疫情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疫情对各行各业已造成了影响。在建设领域,新冠疫情使得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新冠疫情引起的工程索赔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处理因新冠疫情引起的工程索赔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已发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处理案例对大家关注问题进行梳理并加以总结,形成处理建议,供大家借鉴。
目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没有明确适用的合同条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的发生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文中明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新冠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如何合理分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因不可抗力带来的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机制的相关条款,分担原则建议如下:
(1)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并应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因疫情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双方合理分担: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本身损害、修复清理费用,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自身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其自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机械设备损坏和人员损失。
(3)疫情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但并非疫情期间所有工期延误均可顺延,在处理工期索赔时应重点关注两个环节,一是工期延误是否因疫情直接引起,二是影响的工作是否处在关键线路上。具体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2020新冠疫情发生于春节期间,施工现场春节后的复工时间大多在农历正月十五之后,春节正常假期不应计入可申请延误的范围。
(2)超出正常春节假期之后的延误是否可顺延需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是政府管控下施工单位不能复工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延误索赔,同时,承包人应当提供政府下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延误工期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的申请,经发包人确认之后,方可顺延工期。若是政府允许复工,但由于承包人防控措施、工人、建筑材料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不具备复工条件时,则工期不可顺延。
(3)若因为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应竣工而未竣工的项目,遇到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则无权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且造成的责任应根据合同进行具体分析。
因新冠疫情引起的费用增加索赔主要包括留在现场必要人员费用、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引起人工、材料上涨费用和因发包人要求赶工引起的费用。
新冠疫情发生后,多地发文中意见明确“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与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可抗力”处理原则一致。但在实际案例中此项索赔争议比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必要”人员如何确定;二是留在现场人员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
以某2020年春节期间在建项目为例,留在施工现场必要人员的费用索赔如下:
(1)索赔报告中保卫人员8人,留守时间为1月20日-3月6日;管理人员共计28人,留守时间为2月3日-3月6日。
(2)索赔报告中工资标准按管理人员相应岗位实际工资。
上述情况在疫情索赔中常有发生,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应为成本补偿,对此类事项索赔处理建议如下:
(1)春节正常假期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上例中春节正常放假1月20日-2月10日,此期间的留在现场必要人员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因疫情原因导致超出正常放假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留在施工现场必要人员花名册并报发包人确认,非必要人员应尽快撤离现场。如上例中未复工期间管理人员达28人,远超出停工项目留在现场必要管理人员数量标准。
(3)承包人需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疫情防控记录、考勤记录、支出费用凭证等,作为索赔计取依据。如上例查阅相关资料时还发现,2月23日管理人员宿舍才开始消毒,3月8日管理人员体温测量记录显示仅到岗8人,存在申报资料中的人员数量和留置期间与现场实际不符的现象。
(4)必要保卫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建议参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并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发放,以满足留守人员生活保障需要为准。
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地对疫情防控均提出了要求,包括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和复工后防控措施费用。2020年之前的项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文也提出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防疫期间工人进场前发生的费用,如必要隔离观察期间人员工资和隔离措施费用;二是防疫物资费用,如温度计、口罩、消毒剂、酒精等物资等费用;三是现场因防疫增加的管理费用。此类费用在实际案例中争议较大的通常有两点:一是隔离人员数量和隔离期间工资标准,二是防疫物资费用如何计取,采购的防疫物资是否均用于本项目。
以笔者遇到的某2020年春节期间在建项目此项费用索赔,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费的索赔如下:
(1)上报中隔离观察人员达209人,隔离期间工资标准为200元/人·天。
(2)上报中防疫物资费用达到50元/人·天,远超过正常标准。
针对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和复工后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处理建议如下:
(1)承包人复工前需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编制“疫情防控措施”专项方案,并提交发包人批准,按经批准的方案计算防护措施费用。
(2)承包人应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符合项目所在地疫情管控相关规定,若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但仍被要求隔离的,承包人应建立隔离人员花名册(注明人员、隔离起止时间和隔离地点)和证明进场人员为非疫区人员等资料报发包人,隔离期间做好人员身体状况和详细测温记录等,发生的隔离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若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要求隔离的,隔离期间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上例中,查阅资料时发现进入现场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要求,但3月5日-3月14日现场隔离人员体温测量记录人数只有29-65人不等,同时发现隔离期间的工人名单出现在正常上班工人测温记录中。
(3)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工资标准,大多数省份发文中未给出明确标准,河南省发文中明确“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建议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具体标准建议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4)防护物资的费用标准,各省发文中标准不一,部分省份给出明确标准,如浙江省给出40元/人·天的标准,部份省份发文中意见为按批准方案结算。在工程实际项目中防疫物资虚报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清点、建立台帐等方式,实测防疫物资实际投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
(5)疫情防控管理费用需结合项目实际考虑,应关注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人员是否与现场共用保卫及后勤人员,若存在共用人员,不应将全部费用计入防疫措施费中。
受疫情影响,各地人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出现了波动,针对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的问题,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文中均做出了相关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承包人承担有限的市场风险,超出一定幅度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因疫情影响造成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的费用,笔者建议如下:
(1)由参建各方共同对形象进度进行确认,为调差提供基础资料。
(2)合同约定人工和材料价差可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原则调整。
(3)合同对人工、材料差价调整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建议参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原则和当地方相关文件执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材料价格增减幅度在5%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者收益,超出则由发包人来承担,该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情形。
(4)合同约定人工和材料差价不可调整的,但若因疫情影响价格涨幅远超出承包人可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时,可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双方协商解决。
(5)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发生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不应调整。
新冠疫情解除后,赶工的费用可参照不可抗力处理原则,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各地方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文中也明确提出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最终损失的都是发包人,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建设类相关费用,如需承担的相关方违约责任、增加的设计、监理等管理费用等;二是销售类费用,如工期延误导致不能按期交房、出租的损失等;三是财务类费用,如资金占用损失和商誉损失等。为减少上述所列损失的影响,当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后,发包人为确保项目按时竣工,必将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来保证进度和减少延误,如加大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改变施工工法等。采取赶工措施必将带来费用增加,建议发包人在全面评估“早投产、早收益”和“保证工期所增加的投入”两者间权衡利弊后选择。
综上所述,建议新冠疫情解除后,发包人确定赶工的项目,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赶工。承包人须编制详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相关人员、材料设备、机械投入和安全保障等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承包人按批准的方案上报赶工措施费用,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发生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近两年,新冠疫情已成为全球共同攻克的难题,虽然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好的控制,但因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并不能消除,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应对。针对疫情防控引起的相关工程索赔,各参建单位应当做到有约从约,无约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处理索赔。各参建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国家防疫工作,共同解决因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大程度上减少双方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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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0〕63 号)
[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
[7]路铁军,韩雅.疫情影响下国际工程承包商索赔分析[J].建筑经济,2021,42(06):39-42.
[8]梁慷,朱关明,陈林杰.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建设工程索赔思路与建议[J].工程经济,2020,30(1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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