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423破3号河北良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2024冀0423破3号河北良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河北良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公告
河北良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4年7月2日,临漳县法院裁定对良印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不得有如下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5、放弃债权;
6、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如存在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接管
(一)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接管良印建筑公司所有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档案,良印建筑公司需按照要求提前做好接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证照。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证照,具体包括:良印建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各类资质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2、印章。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印章,具体包括:良印建筑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等;
3、文书档案。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文书档案,具体包括:良印建筑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良印建筑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4、基建档案及技术档案。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基建档案及技术档案,具体包括:房屋建设工程的基建资料、基建图纸及竣工报告等;
5、财务档案。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财务档案,具体包括: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凭证、税务报表、收据存根、银行账户资料等;
6、劳动人事档案。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劳动人事档案,具体包括:员工名册、历年各项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员工档案等;
7、业务档案。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业务档案,包括具体良印建筑公司合同、涉诉文件、债权债务凭证、抵押担保登记文件及其他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书档案资料等;
8、存货。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存货。具体包括:良印建筑公司各类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等;
9、固定资产。良印建筑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车辆等;
10、其他属于良印建筑公司的财产。
(二)良印建筑公司及有关人员均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并做好相关移交准备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匿伪造上述材料,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移交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债务人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债务人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接管时间及方式
拟定于自2024年7月16日开始,在法院的监督下,由良印建筑公司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法院确定的人员等)向管理人交接,并要求具体经办人员在场。上述人员要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并配合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
四、接管前财产及相关资料的安全
良印建筑公司及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法院确定的人员等)在管理人接管前,应当保证财产安全、资料的完整。如涉危及财产安全及资料完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报告。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187*****253
特此告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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