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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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2、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新场二组安置区

二、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代理的四个政府采购项目分别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院级重点专业网络系统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P522*****230003Y8)采购文件中存在要求供应商开标前提供各类认证证书、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背书、证明、到厂监造和出厂前监察、要求未中标供应商在成交公告期满后无质疑或投诉的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设置不接受汇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中未明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问题;
(二)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中草药种植与检测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完善设备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P522*****230002DJ)存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照明工具指定为国内优质品牌、保证金缴纳设置不接受汇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中未明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问题;
(三)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外墙改造项目(二次)(项目编号:P522*****2300075H)存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中未明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问题;
(四)黔西南州能源局购买第三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项目编号:P522*****230003SN)存在采购文件中保证金缴纳设置不接受汇票等问题。

三、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该公司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限制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退还设置不合理、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中代理费用信息公示不明确等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第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3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时自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当事人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警告,责令改正,并于十个工作日内递交整改材料。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联系人:王安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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