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许山楼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许山楼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平和县许山楼养猪专业合作社涉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4年2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时,该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存栏约60头生猪。经查发现该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合作社清洗猪舍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300mmPVC管道后排放至污水收集池下方的排洪沟流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清洗猪舍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010mg/L、148mg/L、46.8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1)表5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167号 2024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县许山楼养猪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AC1C34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旧楼村高山组

法定代表人:李能辉 职务:业主

2024年2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存栏约60头生猪。经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清洗猪舍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300mmPVC管道后排放至污水收集池下方的排洪沟流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清洗猪舍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010mg/L、148mg/L、46.8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1)表5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2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4年2月29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3.2024年3月7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L*****)(证明你合作社排放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浓度);

4.2024年3月2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合作社业主李能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合作社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0号),明确告知你合作社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合作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裁量等级5;

7.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超标 2 倍以上,裁量等级5 ;

8.环评类型:登记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5+5+1)/7]=1.71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0)×[(1.71-1)/4]×(0.6-0.33)=2400元(贰仟肆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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