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整体租赁租
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整体租赁租
表一 租赁标的简况 | ||
租赁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整体租赁(租期5年) |
项目编号 | G2024ZCZL0095 | |
挂牌租金 | 50万元/年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7月16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租赁方简况 | ||||
租 赁 方 基 本 情 况 | 租赁方名称 | 长沙市芙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1栋1708房 | |||
企业单位填写 | 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MA4LPU9X9E | 单位性质 | ||
所属行业 | 资产运营管理 | 预算形式 | ||
企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孙慧 | 主要负责人 | ||
租赁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长沙市芙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芙蓉区人民政府 | |||
批准文号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性公文处理单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人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所有权证,现由长沙市芙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处置的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对出租标的资产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本次出租标的得范围由租赁方指定的地段为准,并以实际情况进行交付。 |
表三 租赁资产明细清单——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 |||||
人民币单位:万元 | |||||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 地理位置 | 评估价值(第一年) | 本次出租年限 | 挂牌价格(第一年) | 备注 |
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 | 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 | 151.01 | 5 | 50 | 本次出租标的广告牌情况详见附件 |
标的物概括 | 本次出租标的物为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省高检(路东)等130处公交站点的440个候车亭灯箱广告牌,规格分别为3.5米*1.5米、2米*1.6米两种。 |
表四 承租条件及对承租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1.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4年7月29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12.5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账号:竞买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中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http://gyzc.csggzy.cn/TPBidder)”,点击项目报名生成保证金子账号。子账号为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租赁承租成交,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一部分。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半年度租金付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意向承租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租赁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5.合同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广告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保管、安全等责任,承租方必须保证灯箱广告牌的完好、负责清洁卫生、定时亮化和无商业广告时公益广告的发布,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租赁期内,因广告牌等管理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及其它任何责任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与租赁方无关。由此给租赁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如发现灯箱设备或照明灯具破损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时,承租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或更换,确保广告牌的美观和正常使用。 8.承租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广告发布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保证广告牌的美观、完整,不得侵犯租赁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租赁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合同租赁期内,若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广告牌等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政府指令需发布公益广告时,承租方需按照租赁方的要求制作该公益广告并在指定时间内予以发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否则,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租方的日常维护须无条件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如因交通道路施工、公交线路调整、政府政策、政府指令等不可抗力,须短期或永久拆除广告牌的,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且承租方不得向租赁方提出任何补偿、赔偿要求(广告牌被拆除的,按实际数量结算),如规划允许前提下,租赁方需协助承租方点位迁移,迁移或重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在建设和使用广告牌时,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它惩治措施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罚款及行政责任;如因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租赁方有权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给租赁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承租方在未经租赁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广告牌站点位置,不得单方面增加灯箱广告牌数量,否则,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如拆除、恢复原状等相关费用。 13.合同经营期届满后,承租方欲继续承租该广告牌,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租赁方书面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享有优先续租权。 14.承租方有权合法使用广告牌并取得回报,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15.合同租赁期内,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租赁方将广告牌所在地块用于自身建设或通过招拍挂程序须将地块交付摘牌单位等原因导致租赁方广告牌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租赁方按承租方实际租用时间据实结算。 16.合同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给第三方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仅享有使用权,承租后不允许转租。 17.该标的租赁期5年;按半年度缴纳租金,每半年提前一个月支付;第3、5年分别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3%;免租期1个月。 18.移交时间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19.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导致租赁标的权利受限的行为。 20.履约保证金按月租金的三倍取整收取,在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无违反合约前提下2个月内退还。 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2.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对 承 租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企业法人,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上,注册时间1年及以上,社保缴纳人数3人及以上。 3.提供同类型的项目运营案例不少于1个,整租运营广告牌数量400个及以上。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联系人 | 颜湘伟 | 电话 |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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