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使用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国务院
2.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553号
3.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基本情况
1、使用临江市水利局未利用地0.5722公顷(花山村0.1166公顷、珍珠门村0.0109公顷、台兴村0.4447公顷)。
三、被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参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20〕246号执行。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
1.临江市水利局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0.1166公顷×74万元/公顷×15%
未利用地:0.0109公顷×69万元/公顷×15%
未利用地:0.4447公顷×120万元/公顷×15%
2.不涉及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3.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本次使用不涉及房屋征收。
四、使用时间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签订。逾期仍未签订的,将依据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调查结果作出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其他
被使用土地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临江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临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听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使用工作。
联系人:郑远成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