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车辆轮胎第三次招标公告
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车辆轮胎第三次招标公告
舒城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车辆轮胎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SZCGS2016-0038询价通知书采购人: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代理机构:舒城县招投标中心二〇一六年七月舒城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车辆轮胎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三次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SZCGS2016-- 0038尊敬的供应商:受舒城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委托,舒城县招投标中心以询价方式采购车辆轮胎定点供应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采购需求内容:本次招标一名定点供应商,在一年内提供以下需求:
序号 | 规格 | 层数 | 负荷指数 | 外直径(mm) | 断面宽(mm) | 花纹深度(mm) | 推荐轮辋 | 花纹 | 价格 |
1 | 11.00R20 | 16PR | 150/147 | 1090 | 292 | 17 | 8 | RLB11 | 1860元/个 |
2 | 11.00R20 | 18PR | 152/149 | 1090 | 292 | 17 | 8 | RR9N | 1860元/个 |
3 | 10.00R20 | 16PR | 146/143 | 1051 | 277 | 17 | 7.5 | RR9N | 1690元/个 |
4 | 10.00R20 | 18PR | 149/146 | 1051 | 277 | 17 | 7.5 | RLB1 | 1690元/个 |
5 | 7.00R16LT | 14PR | 118/114 | 775 | 200 | 12 | 5.50F | RR9N | 598元/个 |
6 | 17.5-25 | 2700元/个 |
备 注1、本通知书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参数仅作为说明,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相当于或优于本询价函中技术规格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报价总价为全部费用,并需分项明细。 3、本项目为一整包,单价限价如上表所示,投标报价超过单价限价的为无效投标。(预计年更换轮胎总额约25万元,更换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但投标单价不予变动) |
舒城县招投标中心2016年8月4日 附表安徽省舒城县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报价函项目编号:(报价必须严格按此格式,其他格式将不被接受)
序号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限价(元/个) | 浮动率 | 浮动后价格(元/个) | 对付款方式及供货时间承诺 | 备注 |
1 | 1860元/个 | -% | |||||
2 | 1860元/个 | ||||||
3 | 1690元/个 | ||||||
4 | 1690元/个 | ||||||
5 | 598元/个 | ||||||
6 | 2700元/个 |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 | 生产厂家 |
1 | ||||||
2 | ||||||
3 | ||||||
4 |
合同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相一致。
2.合同的签订2.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和采购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2.1.1交货地点:2.1.2交货期:2.2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运至现场安装调试,在整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前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保管、保险均由中标人负责。3.付款方式:4.合同修改4.1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5. 质量标准和验收5.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经合法途径取得的。5.2中标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及验收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因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5.3验收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5.4双方对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违约责任6.1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6.2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中标人协助采购人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7.违约赔偿7.1除不可抗力外,如中标人发生不能按期完成供货任务,采购人发生中途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规定处以违约金。7.2 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逾期每推迟一天,扣中标价1%的滞纳金给采购人。7.3采购人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者,以招标违约处理,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不可抗力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9.1凡有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9.2仲裁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9.3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定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9.4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10、合同解除: 10.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履行合同的; (2)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或标的物验收不合格的; (3)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0.2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了本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另行采购,另行采购货物的规格型号可根据用户单位的时间需求与本合同标的相当或高于本合同标的,供应商应承担另行采购货物的价款超出本合同价款的那部分货款;因为解除合同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争议解决: 11.1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执行。12、其他约定事项:13、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供应商、县招投标局各份。1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5、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采购人(签章): 供应商(签章):采购人代表(签字): 供应商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合同备案方(签章)联系电话:备案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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