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经营的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鸡蛋检测出的多西环素项目(ug/kg)实测值216,标准指标≤10;该项目不符合GB *****.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鸡蛋是2024年5月20日从太原市星空鲜美达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5kg,进价是9.6元/kg,总共240元。其中被抽检了3.8kg,抽检时候的售价是9.6元/kg,剩余的21.2kg都用于制作菜品了,已无剩余,该单位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上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36.48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二、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销售的水果(奇异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销售的水果(奇异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水果(奇异果)共30斤,价格为15.9元/盒,已全部销售,合计销售额为318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信息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三、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销售的爽口榨菜(天天想)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销售的爽口榨菜(天天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采购该批次爽口榨菜(天天想)共40袋,销售单价为3.9元/袋,现已全部销售,合计销售额为156元。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信息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鸿升幼儿园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鸿升幼儿园使用的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481mg/100cm2‖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爱萌天使幼儿园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爱萌天使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51mg/100cm2‖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六、太原市宝宝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宝宝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62mg/100cm2‖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七、山西钢新实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第二幼儿园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山西钢新实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第二幼儿园使用的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检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八、太原市杏花岭区新世纪幼儿园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新世纪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74mg/100cm2‖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九、太原市杏花岭区家乐幼儿园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家乐幼儿园使用的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267mg/100cm2‖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店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4年3月1日从太原市不锈钢工业园区皇后园西路1号润恒果蔬交易中心商铺A13幢01号的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姚启超蒜业商行购进,共购进17.6斤,进价5元/斤,其中6斤以5元/斤售出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含备样),剩下11.6斤以7元/斤售出,货值金额111.2元,违法所得111.2元。该单位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十一、太原市杏花岭区水龙蔬菜摊销售的生姜
(一)抽查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水龙蔬菜摊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噻虫胺、噻虫嗪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二、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关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2日,本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任务显示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关蔬菜店于2024年1月31日抽检生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国标,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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