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1破22号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冀11破22号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一案,为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提升债务人资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一、基本情况
1993年11月8日,市建公司经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36******U,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柳红良,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前进南大街889号银座大厦17层1701-1702室,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电线电缆、塑料管道、水泥管道、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股权结构:宋茂生,出资865万元,持股86.5%;柳红良,出资111万元,持股11.1%;刘爱军,出资24万,持股2.4%。
二、项目情况
市建公司名下开发的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宅楼在建项目,包括三栋高层住宅、商业门店、地下车库、社区服务用房等。项目总占地*****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住宅487套,涉及哈院职工拆迁户362户,回迁安置房屋369套。现项目主体装修已完成,进入配套施工阶段。
三、资产与负债
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准确数据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详细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报名的投资人可通过尽职调查落实。
四、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二)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具备与市建公司重整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可联合参与重整,报名时向管理人提交合作协议,并书面说明主投资人、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
五、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整投资意向书。
(二)股东会决议(同意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招募活动)。
(三)投资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如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账户交易记录或其他财产证明、重大合同的履约事实等)。
(五)《重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偿债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经营方案等内容。
(六)《保密承诺函》,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都承担保密义务。
六、尽职调查
投资人需对市建公司尽职调查的,管理人协调市建公司予以积极配合或安排。投资人可对市建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查阅市建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资料或要求管理人对招募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七、保证金
(一)投资人报名时应缴纳报名保证金50万元(户名: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账号:171*****000*********;开户行: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保证金在市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具体约定。
(二)投资人应自中标之日起2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履行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三)管理人应自确定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资人所缴的保证金(不计息)。
(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所缴的保证金(不计息)。
(五)《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重整计划草案》按期足额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投资人确定
所有投资人均需在限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前述报名材料并缴纳保证金。如仅有一家重整投资人报名的,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重整投资人条件的,管理人将根据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情况决定是否确定其为重整投资人;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重整投资人报名的,以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复工方案、清偿率、完全清偿时间等因素是否更优进行评选,评选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九、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17:30止。
(二)报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扫描件(盖红章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三)管理人邮箱:shijianchongzheng@126.com
(四)联系方式:芦律师 157*****882
本公告由市建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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