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邓坝村2座户外高炮广告牌经营权打捆招租公告
滁州市琅琊区邓坝村2座户外高炮广告牌经营权打捆招租公告
一、出租标的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邓坝村2座户外高炮广告牌经营权打捆招租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该标的坐落于琅琊区三官街道与明光市交界处(S12滁新高速与G104国道交叉处西侧)。广告牌均为双面制式,钢立柱高均为18米、展面宽6米、展面长18米。该资产为琅琊区邓坝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租赁方式:
1.公开招租
2.起底价5万元/年(承租年限长,可另谈)。租赁期自承租方签订《户外高炮广告牌出租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算起。
四、出租方:
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邓坝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 139*****113 (白主任)
意向竞租方如需现场查勘出租标的,请联系白主任
五、交易信息:
1.公告期
自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
2.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六、重大事项披露:
1.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出租方承诺: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位实际规格与本公告列示的广告位规格信息存在差异,不调整租金价款。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取得广告经营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如因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造成广告位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概不负责,且不改变承租方按《户外高炮广告牌出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价款的义务和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自办理完毕户外广告牌及附属设施移交之日起,户外广告牌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竞租方承诺:户外广告牌的外接电源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按相关部门规定安全用电,费用自行承担。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当将发布广告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承租方经营管理需要对外转租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需经出租方同意,相关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户外高炮广告牌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户外高炮广告牌出租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户外广告牌经营权(包括发布广告的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无偿收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出租方需要承租方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承租方未及时恢复原状由出租方代为恢复的,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新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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