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公告

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公告




睢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睢宁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苏032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世贸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2024年6月7日,睢宁法院作出(2024)苏0324破12号决定书,指定了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现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相关事宜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理人陈红伟,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睢宁县城东关汽车站南20米(徐宁路西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石材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家具、太阳能、五金电科、厨房用具、手机、电脑、服装、百货、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童车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需经审批后方可经营];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盛大世贸公司在2016年进行过司法鉴定审计,2016年后财务资料20余本。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审查并参与核实债务人的财产、财务情况;

(二)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面审计工作,对债务人以破产受理之日即2024年3月26日为基准日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对债务人企业提供的财务凭证、报表、账册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计和查明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除上述一般事项外,还应当关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必要时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下列单项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不另行计费,包含在包干价中):

1.审计时应关注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产权归属、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关于个别清偿、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规定情形所涉行为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2.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3.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应付应收账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4.债务人为股东、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债务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6.就财务方面分析债务人企业亏损或破产原因;

7.企业以往和正在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

8.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

9.管理人要求专项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四)配合管理人完成与债务人的账册及其他财务资料交接、清查工作;

(五)为债权审查工作提供财务支持依据,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六)协助管理人做好其他财产管理工作;

(七)对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符合规定的意见或建议;

(八)开展企业破产原因分析工作并出具报告,就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九)审计债务人是否正确计提各项税款,同时关注是否存在未计或少计的税款等;提供涉税事项书面咨询建议;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破产期间的债务人税务申报;提供涉税申报优惠政策的依据及专业意见;

(十)按照管理人要求对破产程序所需事项出具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费用的账目整理和审计、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往来专项审计等;

(十一)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人有关资产审计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十二)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沟通会议,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释明,必要时就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投资方案及投资人选择等发表意见;

(十三)对重整投资人的经营方案或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提供意见或建议;

(十四)必要时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十五)负责破产企业的呆帐、坏帐财务方面的核销工作;

(十六)对债务人重大未决诉讼、担保事项合理预计负债;

(十七)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审计相关工作。

三、比选资质及要求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已列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三)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上述“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对固定服务;

3.现在或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是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现在担任或者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其他情形。

(四)比选机构派出人员具有近三年参与破产清算或重整项目审计工作经验,至少2件;

(五)比选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同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拟派驻人员不得少于2人,至少1名注册会计师,派驻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

(六)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在管理人办公地点提供坐班服务;

(七)自中选之日起3日内,能够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并开始现场工作;

(八)具有针对财务管理不规范、账务缺失、停产时间较久等企业的审计工作经验;

(九)全程参与本案(自确认为本案审计机构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二)服务方案(包括对项目的理解、总体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人员安排、进度表、提交报告的时间等);

(三)参与项目的竞争优势,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审计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四)书面承诺可全程参与本案并能按照管理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介机构职责并出具相关报告;

(五)书面承诺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

(六)报价函及报价依据;

(七)比选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比选机构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五、费用及支付

(一)本次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审计费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支付,预计支付时间在破产财产变现或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并符合债权分配的条件;

(二)因破产程序进度的推进(包括重整程序,及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程序等情形),需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三)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因资产无法变现或资产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的,乙方自愿承担以上风险,不视为甲方违约。

六、材料提交

(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00前,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交比选文件1份。封面以“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计比选文件”命名文件。

(二)报名材料送至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6号绿地商务城翡翠公馆C座12层,(收件人:张希虎;联系电话:151*****585)。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的,须保证管理人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收到报名材料,否则报名无效。

七、评选方式

(一)由管理人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比选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从比选机构的响应程度、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服务承诺、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做出决定;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比选机构二次报价,如比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的,视为放弃本次比选程序。

(三)有两家以上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如果只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直接确定该机构;

(四)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通知比选胜出的审计机构,对于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八、比选机构同意赋予比选文件具有要约效力的承诺。

九、本比选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15日

后附:《审计业务合同》

审计业务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受托方(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世贸公司”或“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事项:

一、工作内容

(一)全面审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财务情况;

(二)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面审计工作,对债务人以破产受理之日即2024年3月26日为基准日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对债务人企业提供的财务凭证、报表、账册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计和查明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除上述一般事项外,还应当关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必要时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下列单项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不另行计费,包含在包干价中):

1.审计时应关注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产权归属、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关于个别清偿、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规定情形所涉行为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2.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3.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应付应收账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4.债务人为股东、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债务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6.就财务方面分析债务人企业亏损或破产原因;

7.企业以往和正在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

8.债务人是否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

9.管理人要求专项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四)配合管理人完成与债务人的账册及其他财务资料交接、清查工作。

(五)为债权审查工作提供财务支持依据,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出具审计机构意见;

(六)协助管理人做好其他财产管理工作;

(七)对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符合规定的意见或建议;

(八)开展企业破产原因分析工作并出具报告,就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九)审计债务人是否正确计提各项税款,同时关注是否存在未计或少计的税款等;提供涉税事项书面咨询建议;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破产期间的债务人税务申报;提供涉税申报优惠政策的依据及专业意见;

(十)按照管理人要求对破产程序所需事项出具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费用的账目整理和审计、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往来专项审计等;

(十一)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人有关资产审计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十二)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沟通会议,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释明,必要时就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投资方案及投资人选择等发表意见;

(十三)对重整投资人的经营方案或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提供意见或建议;

(十四)必要时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十五)负责破产企业的呆帐、坏帐财务方面的核销工作;

(十六)对债务人重大未决诉讼、担保事项合理预计负债;

(十七)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应当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协助;

(二)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协调审计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沟通配合;

(三)按约支付乙方业务费用;

(四)有权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需要,随时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

(二)按照国家政策文件、审计准则要求开展项目公司审计工作,按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业务信息严加保密;

(四)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至少安排1-2名工作人员作为直接对接人员与在管理人对接;

(五)根据管理人要求,需出具的相关工作报告,在管理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稿,紧急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稿;

(六)自管理人通知中标之日起3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工作;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乙方本次工作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不另外再给付任何费用,乙方承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的风险;

(二)支付时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在破产财产变现或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并符合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条件;

(三)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四)费用支付前由乙方向管理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一)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成功或破产程序终结为止。

(二)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

(一)如因被审计单位迟延提供资料,影响工作进度,乙方可以在得到与甲方确认后推迟工作完成时间。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完成审计工作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重新指定乙方应完成审计工作的合理期限。

(三)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审计迟延完成,延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应严格配合甲方工作,如乙方怠于配合或者经甲方两次催办后仍无有效响应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费用。

(五)如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六)乙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损失。

(七)如因资产无法变现或资产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的,乙方自愿承担以上风险,不视为甲方违约。

七、合同争议与仲裁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条款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2024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4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人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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