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服务用房一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服务用房一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服务用房(一)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北纬30.******°)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绿景村,地块北200米至将山路,南515米至狄杨线,西邻绿景村内部无名小路,总用地面积3017m2。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用地,现为空地,属于未利用地。调查地块现土地所有权为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简复单》(余政办简复2023第136号),地块将规划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vs)。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中用地用海分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代码为0704)属于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院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周边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历史为农用地,主要为农田,2009年以前农田种植时令蔬菜,为周边村民自食,虽然早期农作物种植期间可能存在施用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进行防虫害,但由于滴滴涕、六六六已禁用三十余年,六六六在土壤中的半衰期为2年,而DDT为3~10年,在三十余年的时间内,它们的浓度会显著下降。因此,在经过几十年后,这些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量可能已经减少到可以被接受的水平,其所造成的污染可能性较小;2009年至2013年种植灌木、乔木等植被,主要施用氮磷钾三元复合肥(15-15-15),每亩地施用量为15公斤/次,一年分春、冬两次施肥,化肥使用量较少,氮磷钾为植物生产所需元素,其所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地块及周边临近地块农作物种植活动对调查地块产生环境污染较小;调查地块内西南角为硬化路面,用于临时停车,可能存在车辆跑冒滴漏产生石油烃污染情况,由于停放车辆主要为附近工作人员及村民临时停放,车辆多为轿车,不涉及危化品运输车、油罐车、大货车等车辆,且停放区域已做路面硬化,其他区域涉及停车情况为极少数,因此存在石油烃污染可能性较小,总体在可控制范围内,对地块产生污染可能性较小;调查地块外东侧有水池及遮阳棚,水池仅用于农田灌溉,遮阳棚用于存放农具,不涉及其他。地块内未进行过工业生产,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地块历史上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作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可以作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备案稿-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服务用房(一)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2024年7月17日

标签: 土壤污染 用房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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