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水库沙邦桥招标公告
新桥水库沙邦桥招标公告
新桥水库沙邦桥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73-1640GNCQ01860
招 标 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公章)
编制人: 田野 资格(章)渝建[招]********
审核人: 刘方 资格(章)渝建[招]********1
二○一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1. 总则 25
1.1 项目概况 25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5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2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5
1.5 费用承担 26
1.6 保密 26
1.7 语言文字 26
1.8 计量单位 26
1.9 踏勘现场 26
1.10 投标预备会 27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27
1.11 分包 27
不允许。 27
1.12 偏离 27
不允许。 27
2. 招标文件 27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7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7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7
3. 投标文件 28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8
3.2 投标报价 28
3.2.1工程报价 28
3.3 投标有效期 30
3.4 投标保证金 30
3.5 资格审查资料 30
3.6 备选投标方案 3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4. 投标 31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2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2
5. 开标 3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5.2 开标程序 33
6. 评标 33
6.1 评标委员会 33
6.2 评标原则 33
6.3 评标 34
7. 合同授予 34
7.1 定标方式 34
7.2 中标通知 34
7.3 履约担保 34
7.4 签订合同 3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5
8.1 重新招标 35
8.2 不再招标 35
9. 纪律和监督 3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5
9.5 投诉 3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7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38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39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1
评标办法前附表 41
1. 评标方法 45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4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6
3. 评标程序 46
3.1 初步评审 46
3.2 详细评审 4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7
3.4 评标结果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合同编号: 51
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5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0
4.承包人 95
20.保险 97
22.1承包人违约 9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0
工程量清单 100
(另册) 100
第六章 图 纸 102
第三卷 103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04
第四卷 10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0
(二)投标函附录 111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19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1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122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23
(六)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125
(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126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3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3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3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3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37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新桥水库沙邦桥项目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桥水库沙邦桥项目已由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北发改投【2016】522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后扶资金及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渝北区古路镇。
2.工程规模:该项目设计为7x30m预应力混凝土T梁桥,全长224米,宽度10米(7米车行道,两侧人行道各1.5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桥梁上部、桥台、桥墩,以及全桥伸缩缝、支座、桥面铺装、引道等。具体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图说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3.工期要求:400日历天。
4.本项目共划分成1个标段。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
工程总投资
(万元)
1
新桥水库沙邦桥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桥梁上部、桥台、桥墩,以及全桥伸缩缝、支座、桥面铺装、引道等。具体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图说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400日历天
1800
5.其他: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业绩要求:投标申请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类似桥梁工程业绩至少一个。
2.根据渝交委路[2012]55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进行了注册和信用录入的企业才能进行本项目的投标(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查询为准)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招标文件(清单、图纸):
(1) 获取时间和地点:请于2016年 8 月 5 日起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
(2) 标书费用:500.00元/套(缴后不退), 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未按要求缴纳招标文件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 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2016年 8 月 9 日 16:00(北京时间,下同),网上提交。
3. 其他相关信息获取: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有关本招标项目的补遗(澄清)文件、最高限价等一切信息。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有关项目招标的所有事宜。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起止时间:2016年 8 月 26 日9:00时至2016年 8 月 26 日10:00 时。
2.递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旁)。
3.开标时间:2016年 8 月 26 日10:00时。
4.开标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5.其他事宜: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或受理。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
七、 备注
请潜在投标人及时在 “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完善企业基本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因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及时完善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导致无法获取招标资料和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94号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6-11
邮政编码:401120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2016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94号
联系人:袁老师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6-11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
1.1.4
项目名称
新桥水库沙板桥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渝北区古路镇
1.2.1
资金来源
后扶资金及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具体范围及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图说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0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主要人员和技术人员:见附录6
注:1.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必须带至评标现场备查。若评标现场需要时不能提供,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招标人保留对资格后审合格单位提供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查验的权利。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4.中标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除法定原因外不得变更。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统一踏勘现场。如需踏勘的,投标人可与招标人联系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若需提出任何问题,应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 8 月 9 日16:00时前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交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6年 8 月 25 日17:00时前招标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工程建设”的“答疑补疑公告”栏发布答疑及补遗书。
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所有有效澄清、修改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 8 月 26 日10时00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2.1
投标报价
(1)报价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报价范围:总报价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说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技术措施费(含深水施工)及风险费、配合费、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备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4)执行定额:本招标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重庆市公路管理处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17号)等补充规定、配套文件;
(5)工程类别等级按本工程相应工程类别等级执行;
(6)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队伍迁移费,招标人一律不支付此项费用。
(7)所有材料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并结合市场行情和企业实际自主报价,委托中标人购买,由中标人提供材料的产地、生产企业、数量、规格、技术经济参数报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才能采购,所有材料必须由质检部门抽验合格,否则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8)劳动保险费按规定取费,纳入投标报价。
(9)人工费按渝交委路【2008】31号文《重庆市公路管理处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规定执行,中标后不调整。
(10)本项目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自身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
(11)请各投标人注意,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安全生产费用、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2)根据渝交委安【2014】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生产费费率按1.5%计算,不作为竞争条件,并随最高限价同时发布。
(13)本项目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实行营改增政策。
(14)本项目所有清单将设置最高限价(与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相应项综合单价限价,否则按投标文件不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不含等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成本,否则为废标。
3.2.3
结算原则
1.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设计变更±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
2.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含签证、工程施工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执行的计价原则:
(1) 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 变更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人的中标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同等比例下浮(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中标单位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计算;?若投标总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中公布的渝北区的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根据市场价认质认价),最终以审计局的审计价作为结算价。
(3)变更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计量,申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3.安全生产费按渝交委安【2014】32号文件执行,按实际金额结算。
4.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原则和“渝北府办发【2010】69号”、“渝北府办发【2015】32号”、“渝北府办发【2015】72号”、“渝北府办发【2014】48号” “渝北府发【2016】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并以渝北区审计局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
3.2.5
是否接受调价函
否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金额:叁拾陆万元整(小写360000.00元);
二、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下述指定账户之一:
1、收款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2、开户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渝北支行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
账号: 130*****200********000195
(3)中国银行重庆渝北支行营业部
账号: ********7810
(4)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渝北区城南支行
三、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17:00。
四、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基本信息(含基本存款帐户信息)未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登记并经审核通过,或投标人基本信息未及时更新并经审核通过的;
3、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
4、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信息与招标项目信息不一致的;
5、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在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无法识别的。
五、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六、联系电话:********。
3.5
资格审查资料
参见本须知1.4.1款本工程所有资格后审资料必须提交原件备查。
3.5.2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1月1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投标人公章,字迹工整,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注: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商务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资格审查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技术部分:一式3份,不分正副本。
另加1份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工程量清单(要求用EXCEL格式)电子版(U盘),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必须和纸质版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7.6
装订要求
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1. 投标函部分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从目录页后逐页标注页码。
2. 商务部分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从目录页后逐页标注页码。
3. 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从目录页后逐页标注页码。
4.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
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以盖章折叠后不显示单位名称为合格),用初号仿宋字体标明 《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5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封底用A4白页;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明显标志;《施工组织设计》装订用白色棉线左侧装订(三孔眼);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封面、封底不得明订明线。装订中不得有重页、漏页、倒页、残页、空白页(封底除外),章节不得有缺少或重复;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按废标处理。
《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单面打印,四号仿宋字体;所有图表均采用A3或A4图幅;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页眉和页脚。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按废标处理。
5. 电子文档要求
U盘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注:未按上述要求装订和标注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技术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和电子版(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
5.“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资格审查”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资格审查资料袋不需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单独与投标文件大袋一起提交。
7.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密封袋上写明
投标文件大袋及资格审查资料袋应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工程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 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全称:
(采用A4白纸打印后粘贴在密封袋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区行政服务中心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否到场。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投标人若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应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原件,以便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未按本条执行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若在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盖章不全的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宣读最高限价;
8.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 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担保形式:现金(转帐或电汇)。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
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规定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作为签定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若未按时提交,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息退还。
8.1
重新招标
1、 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 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 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8.2
二次招标
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工程款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的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结付至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后完成资料审核交档(8份),经渝北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后60天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留5%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
10.3
最高限价
(1)以招标人公布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编制的最高限价(含总价及清单)作为确定有效报价的依椐,在开标3天前公布于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www.ybggb.com.cn)上,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本项目所有清单将设置最高限价(与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相应项综合单价限价,否则按投标文件不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不含等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成本,否则为废标。
10.4
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肆万元整。
2.支付方式: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
10.5
交易服务费
按规定缴纳。
10.6
失信处罚
投标人应谨遵诚实信用原则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不得以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贿等失信手段骗取中标。
招标人保留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进一步查验的权利,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已进入合同实期阶段,业主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失信处罚;同时将承包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0.7
监督处理
本次招标工作受渝北区交委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行政监督部门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规定执行。
10.8
特别说明:
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中标结果公示后至投标有效期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招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注:如本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及招标文件有矛盾或不一致的,若有补遗澄清说明的,将以补遗澄清说明为准;没有澄清说明的,均以本前附表为准。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注: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即可。
2.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不得兼任。(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4. 根据渝交委路[2012]55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进行了注册和信用录入的企业才能进行本项目的投标,需提交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从业单位”栏里有本单位名称的截图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财务要求
2015年度财务状况无亏损。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业 绩 要 求
投标申请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已完工和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 万元的类似桥梁工程业绩至少一个。(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
1. 投标申请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2. 投标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未因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合同纠纷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过;
3. 投标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 以来未因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4. 投标申请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未因对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款项不能按期支付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注:上述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交情况说明及承诺书,经招标人查实,若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5.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投标人无须对该条承诺,由检察机关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并以检察机关提供的记录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人员
数量
资历要求
拟任项目经理
1
具有公路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公路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有效的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该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取消中标资格,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拟任项目总工程师
1
具有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或道路与桥梁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该项目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取消中标资格。
备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经理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社保证明复印件);项目总工须提供职称证、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格要求
质检员
1
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材料员
1
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施工员
1
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安全员
1
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造价人员
1
必须具有造价员资格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资料员
1
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备注: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统一踏勘现场,如需踏勘的投标人可与招标人联系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人自行承诺,否则初步评审不合格。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5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9. 6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部分
①.投标函及其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③. 项目经理委任书
(2)商务部分
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技术部分
①.施工组织设计
(4)资格审查资料
按本须知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招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3.2 投标报价
3.2.1工程报价
(1)报价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报价范围:总报价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说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技术措施费(含深水施工)及风险费、配合费、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备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4)执行定额:本招标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重庆市公路管理处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17号)等补充规定、配套文件;
(5)工程类别等级按本工程相应工程类别等级执行;
(6)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队伍迁移费,招标人一律不支付此项费用。
(7)所有材料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并结合市场行情和企业实际自主报价,委托中标人购买,由中标人提供材料的产地、生产企业、数量、规格、技术经济参数报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才能采购,所有材料必须由质检部门抽验合格,否则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8)劳动保险费按规定取费,纳入投标报价。
(9)人工费按渝交委路【2008】31号文《重庆市公路管理处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规定执行,中标后不调整。
(10)本项目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自身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
(11)请各投标人注意,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安全生产费用、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2)根据渝交委安【2014】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生产费费率按1.5%计算,不作为竞争条件,并随最高限价同时发布。
(13)本项目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实行营改增政策。
(14)本项目所有清单将设置最高限价(与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相应项综合单价限价,否则按投标文件不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不含等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成本,否则为废标。
3.2.3 工程结算
1.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设计变更±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
2.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含签证、工程施工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执行的计价原则:
(1) 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 变更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人的中标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同等比例下浮(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中标单位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计算;?若投标总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中公布的渝北区的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根据市场价认质认价),最终以审计局的审计价作为结算价。
(3)变更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计量,申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3.安全生产费按渝交委安【2014】32号文件执行,按实际金额结算。
4.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原则和“渝北府办发【2010】69号”、“渝北府办发【2015】32号”、“渝北府办发【2015】72号”、“渝北府办发【2014】48号” “渝北府发【2016】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并以渝北区审计局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对未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果无异议情况下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其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对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且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等。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职称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还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5.2申请人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诉讼案件应附有关裁定书或业主证明文件(如“无”,也应明确注明“无”);
申请人因工程施工质量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取消投标资格等情况(如“无”,也应明确注明“无”)。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所有资格审查资料要求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所有人员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本章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技术部分除外)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及“投标文件大袋”。
4.1.2 “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密封并在密封处盖投标人单位章。
4.1.3《投标函》及电子文件(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5《施工组织设计》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6 “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投标文件大袋一起提交。
4.1.7如投标文件未按上述条款密封,招标人将按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上应写明:详见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1、开标时,参与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到场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进行核验。
2、投标人开标时应提供资格审查全部资料原件备查。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按招标文件第4.1条进行密封和标识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报价;
(5)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6)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
(7)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8)发现与招标文件规定明显不符的。
(9)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按受的其他条件。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默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重庆市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招标人将把合同优先授予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初步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具放弃中标函或中标人接中标通知后未在相应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则没收其投标担保金(因招标人原因不能按时签定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将合同依次授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放弃中标的行为,招标人将按上述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则该合同段重新进行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想起的一切后果。
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送达情况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是否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控制价上限(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工程预算编制书
符合招标文件给出的范围,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企业成本,否则作废标处理。
技术标准
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
1.投标报价得分:90分;
(1)投标总报价:80分;
(2)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0 分。
主要清单项目 5项,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分。(参与评分的5项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随最高限价一起公布)
2.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在初步评审合格且不高于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总报价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
-10% ~ +3%(含-10% 和 +3%)
2.2.4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允许偏差率
-10% ~ +3%(含-10% 和 +3%)
投标总报价
80分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
2.2.4(2)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分)
对项目总体认识深刻、工程概况描述、施工部署、总体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选择、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论述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指导性。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施工流向与施工程序、施工段划分、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和机械选择、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及技术措施、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利于施工,具备一定的操作性,可作为现场施工作业的依据。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明确、制定了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和管理职能要素分配、对抓好工程质量、原材料、设备质量、半成品质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督控制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清晰。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建立有安全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监督机构、有齐全完整的、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场容场貌、工地卫生、文明建设的管理办法、符合现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及要求,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1分)
有于项目相应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识别评价环境影响因素,制定相应得当的预防控制措施,切合实际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节点、清晰、准确、完整、可操作行强,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控制措施得力。
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1分)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结构、部门设置、人员安排,制度设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和施工机械选择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的提供是否符合项目要求且具有先进性。
3
评
标
程
序
1、根据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的规定,按本章2.1款规定标准,首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款规定,根据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价按否决其投标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不评分不排名。评标基准价一旦确定后,不因后续评审结果而重新计算。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规定并按本章第2.2.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1(1)
投标报价得分(A)
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为废标;投标总报价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8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所有计算数据及评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超出规定偏差范围的,得零分,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每项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 2分,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1%扣 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2)
施工组织设计(B)
施工组织设计
按2.2.4(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及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及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及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及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 3.5.1 项至第 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及主要清单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5款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不合格的作废标处理,按本章第 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总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章节号
条款名称
废标条件
如设置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A4纸,采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商务部分每页应加盖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执业章,且电子档必须与纸质件完全一致。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3.7.5
装订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以盖章折叠后不显示单位名称为合格),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5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封底用A4白页;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明显标志;《施工组织设计》装订用白色棉线左侧装订(三孔眼);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封面、封底不得明订明线。装订中不得有重页、漏页、倒页、空白页(封底除外),章节不得有缺少或重复;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所有图表均采用A4图幅;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页眉和页脚。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3.4
投标保证金
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4.1缴纳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原件的;
(5)本标书约定的其它情形。
(6)近三年( 201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具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后由检察机关查询,并以检察机关提供的记录为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的有关规定(如果有));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
(10)在合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经双方确定的会议纪要、协议等。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共10份,发包人6份,承包人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工程名称)的工程法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10份,发包人6份,承包人4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廉政监督电话:(023)********
电子邮箱:********@163.com">********@163.com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工程实施的工程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工程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工程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六份,承包人四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工程总工: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补遗书);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施工设计图纸及图说说明;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临时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临时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临时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临时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工程监理人:
第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进入投标报价,如没有专项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总价中。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工程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工程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工程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经理部、工程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经理,属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 2万元/次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次违约金。
本款补充第4.6.5和4.6.6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离开的属承包人违约,按每人每次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撤换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立即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工程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第9.2.5项细化为:
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渝交委安[2014]32号文《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取,且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投标报价其他相关子目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工程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5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5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本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本合同不采用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约定。
补充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工程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1.6 如工程大部分时间处于冬季施工,承包人须在投标时及施工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最后章节单独对冬季施工方案做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保证。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的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发包人认定才予以变更:
15.1.1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缺或不完善;
15.1.2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
15.1.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15.1.4由于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农田、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15.1.5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15.1.6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15.1.7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
15.1.8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其他新要求。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含签证、工程施工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执行的计价原则:
(1) 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 变更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人的中标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同等比例下浮(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中标单位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计算;?若投标总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中公布的渝北区的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根据市场价认质认价),最终以审计局的审计价作为结算价。
(3)变更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计量,申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不采用)。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不采用)。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付款
按月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报送进度报表6份,并附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
按月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报送进度报表6份,并附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的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结付至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后完成资料审核交档(8份),经渝北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后60天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留5%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工程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交工结算
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l)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交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交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并接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费率:在工程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全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保险费不应超过投标报价中列明的金额。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保险费不应超过投标报价中列明的金额。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15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载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B、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工程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七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294号 邮政编码:401120
2
1.1.2.6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2.3
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占地及与之有关得拆迁赔偿手续、处理协调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纠纷事宜等。
6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
7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3日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 7日内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
11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本工程不采用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本工程不采用
14
15.1
1、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缺或不完善;
2、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
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4、由于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农田、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5、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6、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7、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
8、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其他新要求。
15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的相关规定
16
15.5.2
本条不适用
17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18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工程不适用
19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工程不适用
20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21
17.3.3(1)
/
22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本工程不采用
23
17.4.1
竣工结算审计后扣留5%质量保证金
24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审定结算总价的5 %。
25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6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5 份
27
18.2
交工资料的份数: 8 份
28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9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30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31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规定进行完善。
32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按规定进行完善。
33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依法向发包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月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报送进度报表6份,并附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的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结付至招标范围内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后完成资料审核交档(8份),经渝北区审计局结算审计后60天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留5%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
35
结算方式
1.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设计变更±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
2.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含签证、工程施工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执行的计价原则:
(1) 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 变更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人的中标价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同等比例下浮(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中标单位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计算;?若投标总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2016年第6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渝北区信息价(非网员不含税价)中公布的渝北区的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根据市场价认质认价),最终以审计局的审计价作为结算价。
(3)变更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计量,申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3.安全生产费按渝交委安【2014】32号文件执行,按实际金额结算。
4.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原则和“渝北府办发【2010】69号”、“渝北府办发【2015】32号”、“渝北府办发【2015】72号”、“渝北府办发【2014】48号” “渝北府发【2016】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并以渝北区审计局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
36
其他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发包人编制的“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1 词语定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补遗书);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施工设计图及图说说明;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4.承包人
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必须加强对工地试验管理,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完善各种检测手段,所有检测仪器、仪表、计量用具都必须在开工前经有关部门检定。施工期间定期校正,以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标准计量的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联合体
本条不适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1)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场,若确需更换,需说明详细理由并报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认为替代人员资历、工作能力均不低于前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后方可替换。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人员进场后,发包人工程部将对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直到发包人工程部认为满意为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主要管理人承包人需承担2万元/人违约金。
(2)主要技术工人(焊工、电工、钢筋工、爆破工、起重工、施工机械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承担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更换为持证上岗人员。
(3)工程经理、工程总工每月驻地均不得少于28天,工程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承包人按2000元/天/人承担违约金。
4.9 工程价款专款专用
原条款增加:如承包人挪用本工程资金用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开支并且影响了本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项细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电力、电讯、便桥和临时用地等)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承包人临时用地退还前未经复垦而导致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或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支付金额或保留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项段首修改为: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渝交委安[2014]32号文《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取,且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布置,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本条不适用。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为工程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增加13.2.7和13.2.8条内容:
13.2.7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等规定,造成质量隐患问题,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承包人返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凡连续三次被责令返工、或累计返工工程造价达2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按照违约责令其退场,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8 质量抽验:市、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质监站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抽检抽验,承包人应免费协助并积极配合,提供试件,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含在合同总价中。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调整。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0.保险
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保险(含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中工程保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名义进行投保),且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发票或保险单,用以证明承包人对本工程前述约定的保险险种进行了投保。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10万元的违约金。
补充说明:承包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响应发包人约谈要求,积极处理解决;若两次约谈后均未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承包人须立即退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
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注:项目经理委任书由投标人填写完整后装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3.其他说明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正文见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I通用技术规范
本项目通用技术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规范,由投标人自备。
II补充技术规范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 通则
101.01范围
1、修改为: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新桥水库沙邦桥项目施工及管理。
101.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
2、在施工期内,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和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之中,不另单独计量。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4临时用地
增加:3、如承包人临时用地退还前未经复垦而导致与当地发生纠纷,或导致业主发生额外支出时,业主将从承包人的支付金额或保留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103.5计量与支付
支付细目第103-2临时占地,单位总额改为亩。103-4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单独支付。
在“范本”中增加:
第105节 公路工程交(竣)工试验检测
公路工程交(竣)工试验检测费,是为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而列支的一笔费用,该费用的使用需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方案后报业主批准使用。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经理委任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2000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累计计算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不采用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不采用
6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不支付
7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
不支付
8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不采用
9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17.4.1
5%审定金额
10
质量保证金限额
17.4.1
5%审定金额
11
保修期
19.7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署全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委任书
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注:1、项目经理委任书由投标人填写完整后装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
2、须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八)招标文件确认书格式
(九)其他资料
注:为方便评审,投标人应在上述各项目录后标明对应的页码。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署全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应另外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用于开标现场核验身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备注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公司单位
职 务
拟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项目状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如“无”应写明“无”。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的要求。
(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公司单位
职 务
拟在本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
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本表人员应与前表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附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如岗位证、资格证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八)招标文件确认书格式
招标文件确认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 工程的投标,对贵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该工程招标文书及其相应的补遗资料、书面通知等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给挂靠公司,一旦建设单位发现、查实我公司有转包挂靠行为,我公司甘愿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金。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注:本招标文件确认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九)其他资料
四、技术部分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标签: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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