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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 养 护 辅 助 服 务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谈 判 条 件
昆 明 新 机 场 生 产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一 期 ) 项 目 绿 植 养 护 辅 助 服
务 项 目 , 采 购 人 为 昆 明 睿 信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来 自 企 业 自 筹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竞 争 性 谈 判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
2.谈 判 内 容
2.1 谈 判 范 围 : 为 确 保 昆 明 新 机 场 生 产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一 期 )
绿 化 管 养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现 需 招 选 一 家 绿 植 养 护 服 务 单 位 对 昆 明 新 机 场 生 产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一 期 ) 开 展 绿 植 养 护 辅 助 服 务 工 作 。 采 购 人 保 留 对 委
托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利 , 具 体 内 容 以 采 购 人 实 际 委 托 为 准 。
2.2 项 目 地 点 :昆 明 新 机 场 生 产 生 活 配 套 服 务 区 。
2.3 服 务 期 限 : 1 年 , 自 采 购 人 正 式 通 知 进 场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2.4 质 量 标 准 :
( 1)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技 术 规 范 , 满 足 采 购 人 要 求 。
( 2) 绿 化 管 养 严 格 按 照 执 行 住 建 部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CJJ/T287-2018、
《 昆 明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 试 行 )》、《 昆 明 市 城 市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考 核 标 准
( 试 行 )、《 昆 明 市 地 方 规 范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规 范 》 DG5301/T24-2017 及 其 他 现 行 相
关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的 要 求 , 分 别 符 合 所 要 求 的 一 级 绿 化 管 养 登 记 标 准 。
( 3) 在 绿 化 管 养 期 内 保 证 苗 木 全 部 成 活 , 成 活 率 100%, 如 死 必 换 , 缺 失 必
补 。
( 4)管 养 期 间 ,发 生 绿 植 枯 死 病 死 等 情 况 ,需 按 同 品 种 、同 规 格 、同 产 地 进
行 补 植 、 换 植 。
( 5) 供 应 商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员 和 工 具 , 工 人 必 须 穿 着 统 一 工 作 服 上 岗 。
2.5 项 目 采 购 规 模 约 16.25 万 元 。
2.6 本 项 目 不 划 分 标 段 。
3.谈 判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谈 判 申 请 人 具 备 经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 事 业 ) 法 人
或 组 织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定 证 明 文 件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及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 提 供 承 诺 书 ;
3.2 业 绩 要 求:2021 年 -至 今 承 担 过 1 项 及 以 上 (含 1 项 )的 绿 化 养 护( 或 管 养 )
服 务 业 绩 ,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业 主 证 明 材
料 );
3.3 财 务 要 求 : 提 供 近 三 年 ( 2021 年 - 2023 年 )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或 公 司 内 部 自 行 编 制 加 盖 公 章 的 财 务 报 表 (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利 润 表 等 , 成 立 年 限 不 足 三 年 的 公 司 按 成 立 年 份 提 供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加 盖 公 章 的 财 务 报 表 , 成 立 不 足 1 年 的 无 需 提 供 );
3.4 信 誉 要 求 : 谈 判 申 请 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无 因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等 状 态 , 没 有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或 国 家 部 委 禁 止 市 场 准 入 等 情 形 。 谈 判 申 请 人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谈 判 申 请 人 未 被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http://www.gsxt.gov.cn/)”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
3.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4.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
4.1请 参 加 竞 标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于 2024年 07月 18日 至 2024年 07月 24日 09:00-17:
00(北 京 时 间 ,法 定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持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场 获 取 文 件 的 无 需 提 供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至 云 南 禹 信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科 普 路 固 地 尚 诚 商
务 中 心 B座 21楼 )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4.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600元( 不 接 受 邮 购 ),售 后 不 退 。(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以 专 项 账 户 ( 对 公 账 户 )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文 件 费 用 , 汇 款 后 持 凭 汇 款 凭 证 至 代 理
公 司 获 取 发 票 及 文 件 , 户 名 : 云 南 禹 信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账 户
871904240510401,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关 上 支 行 )。
★ 4.3未 按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4.1或 4.2项 要 求 时 间 及 地 点 参 与 获 取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得 参 与 竞 标 。
5.竞 争 性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5.1 竞 争 性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谈 判 时 间 ),下 同 为 2024 年
07 月 26 日 14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云 南 禹 信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科 普 路 固 地 尚 诚 商 务 中 心 B 座 21 楼 ) 。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 视 为 撤 回 竞 争
性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
6.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昆 明 睿 信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昆 明 航 空 大 都 市 展 示 中 心
联 系 人 : 刘 工
电 话 : 1398713569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禹 信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络 地 址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科 普 路 固 地 尚 诚 商 务 中 心 B 座 21 楼
联 系 人 : 余 国 城 ( 15912513086) 、 郑 龙 娟 、 李 俊 、 蒋 正 虎
电 话 : 0871-67169993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