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223破3号转发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湘0223破3号转发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湘0223破3号

本院根据向建明的申请,于2024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9日指定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尔后,于2024年7月17日根据申请指定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的联合管理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 7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向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联合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南省攸县总工会院内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刘泽伟律师,联系电话,177*****695;联系人张超杰,联系电话199*****9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3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上(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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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株洲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申报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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