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招标公告
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招标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决定在我区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如下:
一、资金来源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8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15〕397号),下达给我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社发展资金200万元,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方式,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项目补助。
二、申报主体资格
(一)对象范围
全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报。
(二)支持重点
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一是农产品冷链及物流设施设备,支持生产鲜活农产品的股份合作社建设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购置冷链及物流运输车辆。二是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具备加工能力的股份合作社购置产品分级、包装、烘干、检验检测等初加工设备设施。三是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四是其他涉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初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项目。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是冷藏库建设,购置产品分级、包装、检验检测设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等。二是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和直销网点建设。三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含加入相关电商平台固定费用)。四是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五是其他涉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初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项目。
(三)基本条件
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1)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有关要求,以农民为主体依法组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1年(2015年6月底前)以上。
(2)股权结构合理。入社成员在60户以上;单个成员出资额不超过出资总额的30%。
(3)经济实力较强。有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主营业务年产值(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社务能力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产业基础较好。紧密结合本地特色效益农业或现代农业,广泛推行标准化。股份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6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以上。优先支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拥有注册商标的股份合作社。
(5)财务管理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有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建帐,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记账、核算。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返还或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依法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建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6月底前)。
(2)符合产业政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产业符合我区特色效益农业或现代农业规划布局。优先重点支持从事优质粮油、优质蔬菜、优质生猪、优质晚熟柑橘、无公害花椒,休闲健康水产、大型草食性牲畜(牛羊)、生态畜禽等产业的联合社。
(3)综合实力较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优先支持具有农产品出口备案证书、产品产地认证书的联合社。
(4)服务能力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社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5)财务管理规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核算;联合社成员社之间产权清晰、利益分配明确。
(四)优先原则
有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的,优先给予扶持:
1.在贫困镇街、贫困村范围内属于贫困户占比大的;
2.主要经营范围为粮油、蔬菜、畜禽、柑橘、花椒(调味品)等我区五大主导产业和水产、茶叶、水果等富硒特色产业链建设的;
3.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或获得注册商标(若获有知名、著名、驰名者更从优),或获我区“富硒标识”命名基地内的。此外,正在开展申报工作待上级批复,但已经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可酌情优先;
4.获区级、市级、部级示范合作社认定的;
6.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7. 加入相关涉农社会化服务组织(协会)的;
8. 涉及“互联网+”现代农业、农村电商或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农业实用科技推广的;
9. 符合本次申报条件,但2016年未获得其他涉农项目支持的。
(三)否决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
1.不符合我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尤其是生产基地在城市(镇)发展规划或工业园区拓展区域范围内的;
2.按整合资金集中打造亮点和当年项目安排建设内容不重复原则,正在承担类此涉农项目尚未完成建设验收的;
3.近两年内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4.今年以来无故不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培训、会议、报表等,不服从管理的;
5.凡有弄虚作假被查处,存在诚信缺失不良记录,涉及司法案件未结或租金兑付影响稳定等的;
6. 有严重面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尚未整改,或存在涉及农业生产安全隐患等其他情况的。
三、补助标准内容
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方式,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项目补助。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补助资金为30--5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为60--8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得少于财政补助的50%,具体建设内容的补助标准按照津财农〔2016〕29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申报程序
本次试点,严格按“公开、申报、评审、公示、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积极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章程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自愿申报,不得代编代报、虚假申报。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每个镇街择优上报1个项目,至多不超过2个(排名分清先后)。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1)基本情况表(附件1);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
(3)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名单和实际出资成员清单,包括股份金额及比重等;
(5)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情况说明);
(6)2014、2105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2014、2015年的二次返利和股份分红清单;
(7)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获得区级以上氏反射的相关文件等;
(8)其他若干优先条件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基本情况表(附件1);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
(3)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名单;
(5)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情况说明);
(6)2015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7)其他若干优先条件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镇级审核
申报资料由所在村证实基础上,镇街审核后加注明确意见、加盖公章,由各镇街汇总后以电子和纸质(一式五份)形式报送区农委农经站。各镇街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关负责。
(三)专家评审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试点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应主要由业务、财经、工程、产业、管理类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单数专家组成。
(四)部门会商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结果在江津区农业农村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集体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经区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区农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发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文件。
五、项目管理监督
凡经评审取得项目补助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先建后补”,实行严格的报账制管理。财政和主管部门将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资金文件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文件下达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一律不得调整变更,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严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凡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本次试点补助,且今后两周年内不给予任何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它具体事项
(一)为了避免项目多头、重复申报,鉴于今年特色效益资金、农发资金等近期作出安排,相同或类此建设内容已获得2016年其它涉农项目的农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不再申报本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补助试点。申报主体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镇街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对试点补助申报资料,请登陆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下载查询。
(四)区农经站联系人:张华,邮箱jjsnyjnjz@126.com,电话********。
附件: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江津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览表(名单目录,2015年6月止)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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