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
大唐南京发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
4. 交货日期:2024-07-18 至 2024-07-20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7-18 09:39:5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500 | <5,1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2 | ≥1.3 |
收到基挥发份Var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南京发电厂】
2. 交货地点:【大唐南京发电厂自备码头】
3.交货期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0】日。
4.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5】万吨±【10】%,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5. 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序号 | 品名/煤种 | 产地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d】 (%) | V【ar】 (%) | St,【ar】(%) | ST (℃) | HGI | (mm) | ||||
1 | 烟煤 | 5500 | <20% | <15 | ≥25 | ≤1.2 | ≥1250℃ | 60 | 0-50 | 5 |
6.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水运】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水尺】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如无法水尺计量以到厂皮带秤计量为结算依据;质量以【北京中理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买方/卖方/第三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卖方/第三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卖方/第三方】联合验收。
2. 以第三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买、卖任何一方在【大唐南京发电厂】的自行化验结果与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单堆单放复检。在该批次煤炭单堆单放,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能够明显识别或堆存煤炭具有代表性的条件下,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
复检过程必须由买方和卖方全程监督,买方和卖方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如不满足单堆单放复检则用备查样复检。将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2.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舱底交货含税价格 元/吨。
3. 价格、交货煤种及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以《价格确认单》形式确认批次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单》传真件或电子档扫描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品种的结算依据。
4. 质量调整价:
(1)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400 kcal/kg,甲方有权拒收.
(2) 【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收到基全硫按照St,ar≤1.2%,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若高于1.3%,则超过1.3%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高于1.3%有权拒收。
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 结算及付款
1. 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 买、卖双方同意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1) 卸货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 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
4. 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5. 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供应约定数量的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限期内补救;如卖方逾期仍未能补救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竞价及履约保证金【50】万元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拒收标准的,卖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费用外,买方有权选择拒收,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和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仍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或以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时为准。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南京发电厂
2. 联系人:汪向阳
3. 联系电话:138*****290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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