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37号—G1—002998—JDZB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37号—G1—002998—JDZB
一、项目编号:GXZC2024—G1—******—JDZB
二、项目名称:广西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装备建设项目——风力灭火装备I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14号楼14-38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蕾坛路2号,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二、技术要求”的“技术指标要求”中某些货物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评分标准中的参数评分指向性太强,因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中“技术分”的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二)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三)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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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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