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充电桩合作运营及运维服务商招选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深圳机场充电桩合作运营及运维服务商招选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 深圳机场充电桩合作运营及运维服务商招选项目(二次) | ||
项目编号: | 241EA*******-01A | ||
项目地址: | 深圳机场及周边 | ||
项目概况: | 机场集团及下属单位25个停车场的充电桩的合作运营及机场集团及下属单位现有6个停车场充电桩的维保。 | ||
公告名称: | 深圳机场充电桩合作运营及运维服务商招选项目(二次) | ||
公告发布媒体 |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告信息: | None | ||
采购单位名称: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交货期(天): | 1825 | ||
交货期说明: | 五年。 | ||
招标/采购范围: | 机场集团及下属单位25个停车场的充电桩的合作运营及机场集团及下属单位现有6个停车场充电桩的维保。 1、合作运营充电桩 要求机场集团及下属单位的25个停车场的充电桩须满足深圳市车位桩配比需求,双方按比例进行合作分成。 2.现有机场产权充电桩运维 深圳机场2号贵宾楼登机口空侧区域停车场、B2货站停车场、飞行区2号门、飞行区东区、货站控制区、卫星厅等6个停车场76台充电桩(186枪)统一委托运维,合同期5年。 3.充电桩管理系统 为实现新增和现有机场产权充电桩统一运营管理,需配套建设一套充电桩管理系统,并进行本地化部署(包含数据、系统),同时负责接入机场产权范围内的充电桩,为机场提供充电桩管理、计量、结算、电池检测等服务,系统需接入深圳市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
资格条件: | 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如为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如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时参加,只接受制造商;如制造商就本项目向多个经销商出具唯一授权,并且该品牌多个具备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则该制造商的所有代理商的投标均按废标处理。(证明文件:制造商声明或制造商唯一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拟合作运营提供的产品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并具备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须为2019年1月1日(含)之后,检测报告中必须最少包含“120kw、180kw、480kw”3个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类别需为“型式试验”),且检测结论均须为合格。(证明文件:提供拟投标产品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可提供多个报告进行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近5年须具有相关有效运维业绩,有效业绩指(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项目服务时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内容:单个运维场站充电桩合计快充桩总功率不低于1800kW(快充充电桩的定义为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 (3)场站数量:不少于1个; (4)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关键页(合同中需清晰的反映合同双方、项目服务时间、单个运维场站充电桩合计总功率等,若合同关键页未能体现单个运维场站充电桩合计总功率的,可以提供单个运维场站的充电桩功率及数量证明材料),若合同关键页无法体现以上内容,可提供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做辅助证明,业主证明除上述内容还需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若未提供截图,则默认以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 ||
联系人: | 国颂 | ||
联系电话: | 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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