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27破2号受理破产申请裁定

2024豫1327破2号受理破产申请裁定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3 破申 35 号 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原社旗县环境保 护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锋德,任局长。 被申请人:社旗润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 阳市社旗县郝寨镇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林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申请,河南省社旗 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社旗县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作 出(2024)豫 1327 执 390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申 请人社旗润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混凝土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 将润东混凝土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2020 年 5 月 27 日,社旗县法院作出(2020) 豫 1327 行审 8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社罚决 字(2019)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 5 万元。因润 东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阳市生态 环境局社旗分局向社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旗县法院立 案受理,案号为(2024)豫 1327 执 390 号。经社旗县法院 1查证,润东混凝土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 6 件,申请执行标的 总额为 77 余万元,未执行到位。润东混凝土公司已停止运 营,仅余钢结构大棚,名下无其他财产。 润东混凝土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在社旗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 13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林伟,股东王林伟、 宣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混凝土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系被申请 人润东混凝土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润东混凝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社旗县法院 经征得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同意将被申请人 润东混凝土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 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 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提起的社旗润东混凝 23 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任万富 审 判 员 李 鑫 审 判 员 宋池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刁 艳 书 记 员 周晏旭

附件
(2024)豫13破申35号-润东混凝土公司.pdf 下载
,河南,南阳市,社旗县,南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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