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经营权招标公告
食堂经营权招标公告
楚雄州民族中学食堂经营权竞争性谈判公告
楚雄州民族中学食堂经营期限已满,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食堂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1日,每日上午 08 时 30分至 11 时30分,下午 14 时30分至 18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在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北浦伟业广场4幢12楼)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份200元,售后不退,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汉族食堂各40%,回族食堂20%的比例分摊承担。联系人:普俊,电话:159*****182。
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00至9时00分,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北浦伟业广场4幢12楼)。
3、谈判时间地点: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地点: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楚雄市北浦伟业广场4幢12楼)。
4、有意合作的供应商请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身份证和相关资料,按投标方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报名谈判,并参加谈判会议。
投标人须知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现有学生约1500人,住校生1200余人,其中回族学生30余人。学校实行半封闭管理,中午除走读学生以外不允许学生外出,早餐和晚餐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校就餐或者外出就餐。学校现设有食堂三个,其中,汉族食堂两个,回族食堂一个。食堂操作间面积282m2,其中,汉族食堂各114m2,回族食堂54m2,餐厅面积1161m2。
二、经营范围
1、汉族食堂2个,回族食堂1个,回族食堂的经营者必须是回族同胞。三个食堂的经营范围只能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允许经营的“中餐类制售,包括主食、热菜和早点”范围,不含“凉菜、蛋糕、生海产品、冷热饮品”。禁止经营预包装食品(如面包)、饮料、矿泉水、水果、牛奶、豆浆等品种。
2、经营食堂的同时共同承担学生的开水。各自经营中标的食堂,共同承担学生的开水供应,但是开水的价格只能0.3元/壶(八磅),经营食堂者必须承担二位餐厅清洁工工资(工资参照公益性岗位不包含五险一金的工资标准)。
3、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接待任务。
三、经营期限
中标者先试用一学期,学校满意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期含试用期在内,合同期两学年,期满经学校考察、学生测评,满意度高的视情况可延期一年。以学校开学和放假时间为准,中途遇“元旦、周庆、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彝族年”等节假日不作扣减。
四、参加投标的条件和报名时须供的材料
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中餐类制售资质,且从事餐饮业二年以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必须持有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交验厨师资格证(回族食堂除外),中标者厨师资格证原件质押学校,合同期满还给本人。身份证、厨师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经营情况等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和证明人联系电话。
3、投标文件包含的内容除上述1—2项材料影印件外,还需包含食堂经营理念、经营计划、组织管理、人员安排、炊具配置、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经营期须承担的费用
(一)食堂以服务学生为主,实行薄利经营,学校不收取管理费,但必须承担保证食堂售饭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和易损件更换的费用,承担打扫餐厅清洁工工资等费用,具体是:
1、售饭系统及维护费,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节约学生就餐时间,食堂使用IC卡打饭,安装该套系统和维护费用,每年免费提供新录取学生IC卡600张,两年1200张,以上两项费用由三个食堂共同承担。售饭系统电脑、售饭机20台等设备约3万元,IC卡1200张1.2万元,其他耗材0.3万元。其中汉族食堂各承担1.8万元,回族食堂承担0.9万元。
2、人员工资费用。餐厅保洁员工资和打扫餐厅卫生工具、餐厅消毒用品等由三个食堂分摊,经初步核算上述费用每学年4.5万元左右,两年9万元,汉族食堂各承担40%,3.6万元,回族食堂承担20%,1.8万元。
3、食堂员工要求统一工作服,第一学期购买2套,以后每学期购买1套,价格在100元/套以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该项费用汉族食堂0.5万元,回族食堂0.3元,交中标人代表保存,经营期满根据各食堂人数多退少补结算。
4、中标后汉族食堂须交1万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员工工资保证金。回族食堂须交0.5万元履约保证金,0.5万员工工资保证金,方可签订经营合同,在经营期间,经营者若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认真履行经营合同,学校根据经营合同规定在经营者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减,保证金扣减后不足部分必须在一周内补足,拒交者,学校有权在售饭卡机上扣减补足,经营期满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发生拖欠员工工资学校有权在保证金中扣发给员工。保证金扣减后不足1万元部分必须在一周内补足,拒交者,学校有权在售饭卡机上扣减补足,经营期满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以上费用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将两年费用总和一次性交中标代表人保存,汉族食堂7.9万元,回族食堂4万元。每学期清算一次,由经营负责人签字保存,经营期满多退少补结算。
(二)经营期食堂自理的项目及费用
1、学校提供场地、汉族食堂提供冰柜和工作台二台,回族食堂一台。其余各食堂根据情况必须购买必要的厨具、灶具和电器设备。餐厅楼内使用的设备用电只能满足220V电源。汉族食堂必须各提供直径16cm的餐碗、筷子600套左右,回族食堂300套左右,学生就餐完毕各食堂收回清洗消毒后放置消毒柜内供学生使用。上述各自购买的设备经营期满自行带走。
2、水电费,根据水电表按照学校现行价格据实收取。
3、食堂燃料费、炊具、电器购置及修理费用。
4、食堂所聘用工人的上岗培训费、健康体检费及办证费。
5、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经营负责人、员工学习定期培训费用(员工在楚雄培训,经营负责人到昆明培训)。
6、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或委托疾病控制中心不定期进行的食堂餐具检验费、化验费。
7、其他食堂内不可预计的费用。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学校)
(1)总务处代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食堂管理员经常深入食堂监督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监督出售给学生的饭菜数量、质量,必要时用公平秤等手段现场过秤监督。
(2)总务处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研究学生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督促食堂限期改进;定期组织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对食堂经营情况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承包人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经营合同情况、执行甲方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对测评结果满意率低的食堂,甲方有权督促其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限期改正。
(3)甲方对乙方执行《食品安全法》、《经营合同书》的情况以及食品采购、加工、贮藏、出售环节和食堂经营管理、对学生的服务和使用员工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4)食品卫生监督领导小组或学生会生活部代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他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乙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经营者不认真履行经营合同经甲方教育不进行改进的食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学校提供食堂人员值班周转房:汉族食堂3间,回族食堂2间。
2、乙方(经营方)
(1)乙方全权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员工聘用、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但大米、面条、食用油和肉类,必须定点采购,定点单位在上级未指定前由甲乙双方通过考察、竞标等方式决定,具体价格由乙方和供货方协商确定,上级指定的在指定地点购买。甲方要求乙方所购买上述食品的品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大米不得低于5.5元/公斤,菜油的价格不得低于12元/公斤。
(2)乙方招聘员工应签订用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资标准以及生活费标准,但员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楚雄市最低工资标准,应明确健康证办理费用和学习培训费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由经营人或当事人购买。
(3)乙方应加强所属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乙方及所属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毒工作,严防外来人员进入工作间并严格执行甲方卫生安全规章制度;乙方对所聘用的工人要先了解其身份、家庭住址、近年经历等情况,一经聘用要将上述情况书面报总务处备案审查,严禁使用身份不明的人员;乙方与员工解除用工关系时,必须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文明离岗,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而产生对立情绪,同时将解除用工关系员工名单及时书面报总务处;为了提高经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三个食堂中,任何一个食堂不论何种原因解除用工关系的员工其他两个食堂不能再聘用;严禁外来人员在经营人及所属员工宿舍内住宿。不执行上述规定者酌情扣除经营保证金,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乙方及所属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进行体检,持证上岗,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5)乙方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食品数量、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严禁出售变质食品、未加工熟透食品、野生菌类、凉菜、四季豆;严禁直接从市场购买熟食出售给学生。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由经营者负全部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除负责经济赔偿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终止经营经营合同。
(6)乙方对教职工、食品卫生监督小组、学生会或有组织的学生代表提出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及食品购买、贮藏、加工、出售等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应及时予以采纳。
(7)乙方在经营期间,由于经营所需炊具、电器及各类设备在经营期满后或者由于各类事故及其它原因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不再继续经营时,上述各类设备自行处理,学校一概不负责。
(8)提前收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食堂值班绝对服从甲方安排。有义务完成学校交给的接待任务。
(9)食堂员工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夜间12:00后不得进出学校。
七、违约责任
若出现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甲方对乙方的处罚可以直接在经营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交,出现保证金不够扣除乙方又拒不补交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等措施停止该食堂的经营活动。
1、出现购买、加工、贮藏、出售变质食品或凉菜,直接从市场购买成品熟食出售之一的,扣除保证金200元,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扣除保证金500元,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加工、出售野生菌类、四季豆之一的,扣除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扣除保证金3000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3、发生未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允许经营的项目,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出售蛋糕、生海产品、冷热饮品、预包装食品(面包)、饮料、矿泉水、水果、牛奶、豆浆等项目,第一次扣除保证金100元,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扣除保证金300元,由此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由于食品加工或其它原因,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引起60%以上师生不满(学校组织师生对乙方经营过程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第一次责任扣除保证金500元,第二次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要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物品采购索票索证制度,逐项填写《物品采购索证登记表》,不认真填报《登记表》,经甲方检查发现,第一次扣除保证金50元,第二次扣除保证金100元,第三次扣除300元,因此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扣除全部保证金,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6、食堂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的,每人次扣除保证金10元,虽穿戴工作衣帽但工作衣帽不整洁,每人次扣除保证金5元。
7、不按管理规定要求生熟食品混杂上架,熟食不加防蝇盖之一的,每次扣除保证金10元。
8、节约用水,在用水用电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扣除全部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9、坚持食堂操作间每天三次冲洗,餐厅每天三次清扫,所有经营场所及划定的卫生区域保持整洁状态,若卫生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卫生检查不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每次扣除保证金100元。
10、乙方及所属员工要文明经营,出现经营者之间、各食堂员工之间、本食堂的员工之间、食堂员工与学生或与教职工之间发生吵闹现象的,每人次扣除保证金100元,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所属员工在校内外酗酒闹事或做影响学校声誉的事,每人次扣除保证金200元,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11、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食品采购、贮藏、加工的有关规定,在采购过程中,若甲方发现食品存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甲方有权制止,并指定供应商或供应地点,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第一次扣除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除保证金3000元,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12、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学生会或生活委员对食堂经营服务等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问卷调查,经营达不到甲方要求,学生意见大,满意率达不到60%的,第一次扣除保证金5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达不到60%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提任何附加条件。
13、乙方有自主经营和用工的权利,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学期结束时必须结清本食堂所购买的货物款项,若发生拖欠货款、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由此影响甲方声誉的扣除相同金额的保证金,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八、食品价格标准
1、学校食堂以经营平价食品为主,平价食品价格:肉类4元/份(每个不少于1公两);米饭0.3元/公两;早点面条、米线3.5元/个(不少于2公两),油炸荷包蛋1.5元/个,炒菜1元/个,煮菜0.8元/个。若遇物价涨幅较大,调整价格需经甲方统一作市场调查并参照城区周边学校的价格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2、为保证贫困学生能吃上饭,每餐必须有一个免费汤供应。
3、在保证大多数同学消费的基础上也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学校允许经营者在保证以供应平价食品为主,保证平价食品数量、质量、价格的前提下经营议价食品。议价食品价格经营者自定,但肉类须以小锅炒做并专柜销售。
九、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1、评委的组成:评委由处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单数人数组成。
2、评标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3、评标办法:评标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投标人的四个评分项目进行评分的办法定标,汉族食堂和回族食堂分别评分分别统计。按参加评分人数取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回族食堂得分最高者中标,汉族食堂按照高分顺序一二名中标。评分项目及权重:(1)食品安全知识测试25分(由评委现场出题测试),经营者厨师等级及从业年限25分,经营理念、组织管理、人员安排、炊具配置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25分,从业经历信誉考察25分。得分相同时,有经营学校食堂经历并有良好信誉者可优先考虑,经营学校食堂经历书书面材料须加盖公章,经中介机构或评委具体了解考察。
4、投标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结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不向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
5、中标人于中标3日内与学校签订试用期经营合同。中标人不得转让经营权。
楚雄州民族中学
2016年8月8日
标签: 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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