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邮路过街电力管沟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大邮路过街电力管沟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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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其他安装 需求描述: 大邮路过街电力管沟项目 | ¥476,049.98 | 1(项) | ¥476,049.98 |
供应商线上报价时需上传签字盖章后的电子文档响应文件一份。
30日历天。
(一)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
(二)实施地点:双桥经开区邮亭园区。
(三)验收方式
1.竣工验收:按照计划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竣工验收;
2.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项目工程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3.项目完工后,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双方签字确认。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一)材料质量总体要求:所供相关材料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参与竞采;所供材料的各项手续、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要详细描述,满足网上竞采文件全部要求。
(二)质保期
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2.保修期内,所有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及维修(非人为损坏)均为免费,所有施工质量缺陷维修均为现场服务。
3.保修期外,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一)报价要求
1.报价范围:包括本项目竞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如果有)以及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为准。
2.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报价原则
3.1本竞采工程由供应商以网上竞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以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七篇“一、经济部分”(二)分项报价明细表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的报价应是第二篇“一、项目概况及要求”中所述的本工程竞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响应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①为依据(①“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采购人在合同条款明确)。
3.2报价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3.3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如有)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网上竞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4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3.5本项目竞采将设置响应总报价最高限价,本项目竞采响应总报价最高限价为¥******.98元(大写:肆拾柒万陆仟零肆拾玖元玖角捌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7963.86元(大写:柒仟玖佰陆拾叁元捌角陆分),供应商的响应总报价不得超过响应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3.6本项目竞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费
4.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4.2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报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网上竞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4.3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部门颁布了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变化和调整的,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
5.1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网上竞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5.2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成交后不调整。
5.3本项目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按照(渝建发[2016]35号)和(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以不含税价格计入。
5.4使用缺陷材料引起的返工、报废、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5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包括施工中试验用材料损耗的费用等,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是否包含在消耗定额内,均由供应商纳入相关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内,结算不作调整。
5.6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
6.其他说明:
6.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项目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6.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安全文明施工和周围居民协调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3本项目竣工档案编制费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和渝建发[2018]29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执行。
6.4本项目企业管理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标准执行。
6.5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等进项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
6.6规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6.7税金: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要求执行。
(二)结算原则
1.竣工结算办法
1.1计量原则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如有)和第1.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网上竞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项〔竣工结算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项目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采购人确定后可对按(2)措施项目第④条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④项目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供应商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2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供应商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供应商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采购人确认,则应视为项目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供应商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采购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采购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本项目材料价格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①工程变更:按照第2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2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②索赔:按照第2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③现场签证:按照第2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④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⑤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⑥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2.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供应商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采购人审定后执行。
成交供应商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成交供应商报价浮动率=(1-响应总报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供应商响应报价中有的,按供应商响应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供应商响应报价没有的,由供应商申报、监理人(如有)会同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供应商响应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响应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供应商会同采购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2.3条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如有),最终价格按成交供应商、监理人(如有)、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予计量、计价。
4.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的暂定价格由业主认质认价办理结算。
5.本项目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超过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履约保证金:无。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100%。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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