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都江堰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都江堰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都江堰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域:都江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捕)期: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三、禁猎(捕)物种: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
五、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受伤、受困、病弱的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采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八、举报电话:110、028-********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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