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乐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国产香蕉”“小台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乐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国产香蕉”“小台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到镇宁自治县乐果水果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4-3-25)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3-25)戊唑醇、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 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以75元/件的价格在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地利农产品批发市场门头为“盛利名蕉”的商铺处购进“国产香蕉”共4件(23斤/件)用于销售,售价9.6元/千克,以5.5元/斤的价格在贵阳花溪某水果经营部处购进采购“小台芒”共4件(91.8斤)用于销售,售价23.6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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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风险控制 水果店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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