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采购公告 (第二次)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受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委托,对以下项目在国内以 公开招标 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发布采购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二)项目编号:CG16-00-0407 (三)项目类别:货物类 (四)项目内容:本项目共 1 个品目,本次采购 1 个品目。 1 .采购内容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采购内容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质量保证期 | 工程质量要求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 合同签订后20日日内 | 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26号15门 | 12个月 |
2 .商务要求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商务要求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无 |
3 .其他要求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联合体投标 | 兼投兼中 | 资格后审 | 报价形式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不接受 | 不允许 | 不允许 | 金额 |
4 .支付条款 支付条件满足后,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下达支付指令,由主体按 支付方式 支付到投标账户。 品目 | 支付序号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 | 001 | 1 | 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到加盖采购人公章的全额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有效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 | 90.0% | 采购人自行支付 | 2 | 质量保证期满,沈阳市财政局收到有效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反馈报告单》 | 10.0% |
二、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承诺若逾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逾期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同自愿放弃中标和参加沈阳市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5.其他条件,详见下表。 三、获取采购文件须知 从即日起至本公告公示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入库供应商登录沈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shenyang.gov.cn)免费*******db3a.-6140&busitype=ITEM_ZBWJ&businame=%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9%99%84%E4%BB%B6%E4%BF%A1%E6%81%AF;" target="_blank">下载。 四、标前答疑会 1.召开时间:2016-08-12 14:00 。 2.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6楼第五开标室 。 五 、递交投标文件 1.递交时间: 递交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不接受在递交时间以外递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08-31 13:30 2.递交地点: 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开标区(5~7楼),具体开标室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3.递交方式: (1)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现场递交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4.递交份数:投标文件 五份,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 5.有效期:自递交之日起九十天。 6.其他: (1)须以整品目的形式且对品目内全部采购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六、说明 1.凡与本次采购相关的事项,请详见采购文件或向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咨询。 2.除特殊说明,采购公告或变更采购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3.本次采购,有效的采购文件类型的采购序号为采购序号。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采 购 人: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3号 联 系 人:徐忠媛 电 话:***-******** ;138*****763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联 系 人:单坤 电 话:***-********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结果公告 (第一次)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受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委托,于 2016年07月08日 对以下项目在国内以 公开招标 方式组织采购。现发布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二)项目编号:CG16-00-0407 二、采购结果 本次采购 1 个品目。其中:废标 1 个品目。具体情况是: 品目 | 采购结果 | 废标原因 | 001 | 废标 | 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合格供应商情况说明:三家供应商投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沈阳蕊芯东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通过技术性审查的:沈阳蕊芯东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辽宁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有旺科技有限公司。 |
三、评审专家信息 李焱(评标委员会主任);崔晏;吴少慧;苏显红;许彬(采购人代表)。 采 购 人: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3号 联 系 人:徐忠媛 电 话: ;***-********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联 系 人:单坤 电 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采购公告 (第一次)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受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委托,对以下项目在国内以 公开招标 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发布采购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二)项目编号:CG16-00-0407 (三)项目类别:货物类 (四)项目内容:本项目共 1 个品目,本次采购 1 个品目。 1 .采购内容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采购内容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质量保证期 | 工程质量要求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血细胞分离仪和耗材 | 合同签订后20日日内 | 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26号15门 | 12个月 |
2 .商务要求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商务要求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无 |
3 .其他要求 品目 | 品目名称 | 品目类别 | 联合体投标 | 兼投兼中 | 资格后审 | 报价形式 | 001 | 货物类——专用设备——医疗设备 | A0320 | 不接受 | 不允许 | 不允许 | 金额 |
4 .支付条款 支付条件满足后,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下达支付指令,由主体按 支付方式 支付到投标账户。 品目 | 支付序号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 | 001 | 1 | 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到加盖采购人公章的全额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有效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 | 90.0% | 采购人自行支付 | 2 | 质量保证期满,沈阳市财政局收到有效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反馈报告单》 | 10.0% |
二、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承诺若逾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逾期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同自愿放弃中标和参加沈阳市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5.其他条件,详见下表。 三、获取采购文件须知 从即日起至本公告公示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入库供应商登录沈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shenyang.gov.cn)免费下载。 四、标前答疑会 1.召开时间:2016-06-22 14:30 。 2.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6楼第五开标室 。 五 、递交投标文件 1.递交时间: 递交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不接受在递交时间以外递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07-08 13:30 2.递交地点: 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开标区(5~7楼),具体开标室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3.递交方式: (1)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现场递交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4.递交份数:投标文件 五份,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 5.有效期:自递交之日起九十天。 6.其他: (1)须以整品目的形式且对品目内全部采购内容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六、说明 1.凡与本次采购相关的事项,请详见采购文件或向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咨询。 2.除特殊说明,采购公告或变更采购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3.本次采购,有效的采购文件类型的采购序号为采购序号。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采 购 人: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3号 联 系 人:徐忠媛 电 话:***-******** ;138*****763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联 系 人:单坤 电 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