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391号财务审计与财税顾问的合作邀请函
2024沪03破391号财务审计与财税顾问的合作邀请函
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财务审计与财税顾问的合作邀请函
敬启者:
2024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3破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7日做出(2024)沪03破39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梳理、核查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拟公开遴选审计机构,为破产案件提供财务审计与财税顾问服务,具体如下:
一、 债务人概况
1. 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公开信息各受邀机构可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进行查询。
2. 管理人已接管到的债务人电子财务账套数据,财务会计凭证(部分),以及债务人自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2023年8月31日)。
二、 财务审计范围和要求
(一) 净资产审计
1. 对债务人进行净资产审计(审计基准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24年4月28日),并出具审计报告。
2. 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如下问题,必要的还应当将相应清查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作特别说明:
1) 债务人股东实收资本的情况;
2) 债务人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情况;
3) 债务人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3. 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隐匿与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专项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 审计机构需对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的往来情况进行特别关注,梳理债务人是否与其他公司存在混同或高度关联的情况。
(二) 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
三、 财税顾问的工作要求
1.接受管理人关于破产案件财税事宜的咨询;
2.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
3.协助管理人处理涉税事项;
4.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合理要求。
四、 时间进度要求
1.报名机构应充分认识本次审计工作的工作量和时间进度: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2.其他审计报告,由管理人在确认审计需求后的2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审计报告。
3.因客观情况较本次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经管理人同意后,可适当延后完成时间。
五、 报价
1.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交通差旅费用等,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
2.财务审计和财税顾问费用请分别提出报价;
3.请提供简要的报价说明,列明计价标准及测算过程。
六、 评审
1.请各参评机构在2024年7月26日24时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递交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系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PDF格式,原件请邮寄至管理人处。
2.服务方案中可以包括:单位简介、资质、相关业绩、破产审计服务方案以及案例情况介绍、指派处理本案的注册会计师名单、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等。服务方案应当简洁,A4规格,不超过30页(含附件、附图在内),请以“迪探公司破产案-机构名称-审计服务方案”命名电子文件。
3.各受邀机构在递交服务方案时还应向管理人出具以下附件:(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负责人身份证明;(2)无利益冲突承诺书;(3)保密承诺。
4.收到各受邀机构递交的服务方案后,管理人将组织内部评审,综合参与投标机构的资质、规模、业绩、报价等综合情况,评选出中标机构一户、备选机构一户,并与中标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
5.管理人将评审结果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与中标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如出现特殊情况,管理人认为存在合理必要性,不宜与中标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的,可以与备选机构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
6.管理人可能就财务审计和财税顾问分别与不同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7.本次合作邀请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8.财务报表系债务人自行提供,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受邀机构参考之用。
9.各受邀机构应对本函及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律师;
联系电话:189*****122;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58层。
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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