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检项目采购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检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南京市江宁区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检项目 JSZC-******-SZSX-G2024-0010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722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8-15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JSZC-******-SZSX-G2024-0010
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区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检项目
预算金额:63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630万元
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江宁区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检工作,落实快检长效管理,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快检筛查作用,实现农产品源头管控目标,构建全区农产品安全防线,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其要求对辖区内农贸(批发)市场提供食品快检(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检测、数据报送、结果公示等)、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设备、公示设施、数据平台等)运维、食用农产品溯源等服务,并配合采购人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快检、你点我检现场活动、基层执法、专项行动、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培训等。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时间: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至中食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722室)购买纸质版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25-********,邮箱:jszsx721@126.com。以下是我司收款账户信息(转账时请务必备注公司名称及项目编号):
收款单位名称: 江苏中食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 南京银行恒嘉路支行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722室
方式:线下获取纸质版招标文件
售价:200.00元
2024-08-15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727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1.2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1.2.1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即在南京市域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活动的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2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食信作出信用承诺。
1.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中食信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中食信发出中标通知书。
1.2.4 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2.5 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购人信息
标签: 场食品安全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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