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YP9Q1E):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常平)应急告〔2024〕执法-1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常平)应急告〔2024〕执法-11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4日13时50分许,位于常平镇司马村工业二路5号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5万元。经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未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透光瓦不能承重的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据三:《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四:《关于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证据五:《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11·04” 坠亡事故技术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1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61号,联系人:周益钦,联系电话:0769-********

  特此公告。

  (东常平)应急告〔2024〕执法-11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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