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37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单号:116*****43548)一封快递给被申请人,快递备注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快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却于2023年8月3日,即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才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仅是"经了解,您所需要的资料不在我局备案",并未说明是根据哪些信息得出这一结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依据,属于答复不当。政府信息告知亦是一种行政行为,告知内容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表没有文书编号,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告知书的救济渠道和时限,告知内容不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被申请人根据该申请内容,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处理内容一栏中告知申请人"经了解,您所需要的资料不在我局备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检索后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被申请人向其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质,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纸质答复符合要求。而对于答复的文书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申请人称答复表中应当有文书编号并应当告知不服告知书的救济渠道和时限缺乏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以其名义作出相关答复并加盖公章,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6*****43548)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3)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4)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5)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6)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7)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并指定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快递。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中"处理结果-处理内容"一栏中回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了解,您所需要的资料不在我局备案",并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
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签收后,于2023年8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回复内容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共计7项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在回复时仅称"经了解,您所需要的资料不在我局备案",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答复。被申请人答复称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相应的检索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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