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鉴真阁商务信息、医美志医疗美容
2024年7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鉴真阁商务信息、医美志医疗美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周畅与被申请人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李雅思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两案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被申请人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及T4栋1504房,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柴嘉伟。核准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社会经济咨询;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周畅与被申请人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23]第4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 171元;二、驳回申请人周畅的其他仲裁请求。但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在生效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周畅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3年10月13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23 17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 17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未发现湖南鉴真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湘0104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6栋1801号,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玲。核准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门诊部(所);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诊所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院管理;化妆品零售;市场营销策划;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申请人李雅思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李雅思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限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雅思支付工资4810元;三、驳回原告李雅思的其他诉讼请求。但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李雅思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4年5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金额为49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9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未发现长沙市岳麓区医美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湘0104执1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且具有三级及以上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作为管理人已办结至少1件破产案件;
(四)截至2024年7月16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七)申报机构须在3个月内办结本破产案件。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壹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强清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下午17:00止,即截至2024年7月25日下午17:00止。(以17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 0731-********
电子邮箱: 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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