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采购

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采购

项目编号:GC2024JC*****
项目名称: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采购
采购单位:宁波甬励达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4-********
保证金金额(元):0.0
报名时间:2024-07-22 16:15:19-2024-07-29 15:00:00
报价时间:2024-07-22 16:15:19-2024-07-29 15:00:00
品目分类: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内容: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采购 一、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宁波甬励达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枫林路滨江装备创业园内 二、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宁波甬励达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滨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枫林路滨江装备创业园 甬励达园区有三期,其中二期有两个地址,三期一共 4 个园 区地址,地址分别如下: 1、1 期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枫林路 10 号; 2、2 期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枫林路 68 弄 36 号; 2 期 B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后沈路 166 号 1 幢; 3、3 期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普顺路 198 号。 1 到 3 期 4 个园区地址,合计总建筑面积 33.46 万平方米。 三、采购预算控制价及期限:保费4.95万元,最低评标价法中标,采购三年,保单每年一签,费用每年一付。 四、投保险种:公众责任险。 五、投保方案 方案:累计赔偿限额 100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50 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 万。 六、免赔额/免赔率 财产损失免赔 RMB500元或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人身伤亡无赔。 公众责任险承保地域范围包括园区大厦主体建筑和大厦的外围管理区域(详见企业提供图文说明)。 七、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一) 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2)恐怖活动条款; 3)电梯责任条款;(累计 1000 万,每次 500 万) 4)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累计 500 万,每次 200 万) 5)附加自然灾害条款(累计 200 万,每次 100 万) 6)人身侵害责任条款;(累计 1000 万,每次 500 万) 7)急救费用条款; 8)救火费用条款; 9)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累计/每次 100 万) 1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11)错误和遗漏条款 12)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1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14)附加第三者定义条款:“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中的“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明确为被保险人自身所雇佣的人员。八、理赔服务方案 8.1理赔时限 对于招标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中标人均须迅速处理,根据投标文件履行理赔时间限制承诺,尽快缮制赔案,且赔款金额确定后的赔款支付最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时限: RMB100万元以内赔案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万至RMB500万元以内赔案 7个工作日内支付 大于RMB500万元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8.2现场查勘时限 中标人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中标人根据自身的机构网络设置,接到招标人的电话或书面报案通知后,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中标人专责理赔人员须在接到招标人的电话或书面报案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 若经营需要,或中标人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中标人同意并认可招标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营业,之后中标人不得已招标人因自行处理事故现场而拒绝理赔。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8.3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商务要求:1.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投标人具备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资格的保险总公司或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且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3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中标单位进行查询,如中标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资格,后续投标人不再递补,本项目重新招标。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注: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提交投标文件)的,作响应无效处理,以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物品清单
标段名称: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采购
货物或服务名称:滨江装备创业园公众责任险
预算单价:*****.0元
数量:1.0
单位:
预算总价:*****.0元
配置及技术指标: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 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下同) 的政府机构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 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 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 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 的任何牲畜 、自行车 、汽车、机车 、各类船只 、飞机 、电梯 、升降机 、自动梯 、起重机、 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代表出售 、赠与产品 、货物 、商品; (三)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 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 、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主义活动 、罢工 、暴动 、民众 骚乱; (三) 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 (四) 自然灾害; (五)火灾 、爆炸 、烟熏; (六) 核反应 、核辐射 、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 大气 、土地 、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 范围的行为; (九) 接触 、使用石棉 、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 、费用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 土地 、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 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代表因从事加工 、修理 、改进 、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 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 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 或协议, 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 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也可约定 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 理方式, 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 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 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 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 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 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本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 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 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 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 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 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 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 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 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 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 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 实的部分,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 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 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 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 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 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 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 其真实 、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 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原始医疗费用收据 、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 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 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 应提供: 财产损失清单 、费用清单; (七)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 、裁决书 、判决书 、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 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 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 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 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 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 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 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 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 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 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 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 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 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 、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 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 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 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 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 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合法组织: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的团体 机构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 性事件。 第三者: 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代表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 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 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人身伤害: 是指死亡 、肢体残疾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 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害: 是指雷击 、暴风 、暴雨 、洪水 、暴雪 、冰雹 、沙尘暴 、冰凌 、泥石流、 崖崩 、突发性滑坡 、火山爆发 、地面突然塌陷 、地震 、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 现象。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 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 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 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 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 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 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公众责任险特别条款: 罢工 、暴乱、 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 由罢 工、暴乱 、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 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电梯 、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 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 否则本附加险不适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 万 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0 万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累计 500 万 ,每次 200 万)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特别标明的房东所有但由被保险人使用或控制下的 家具 、设备和相关附属品。 如果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保险责任的其他保单,则本附加险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仅 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单保额部分的金额, 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自然灾害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尽管有相反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 200 万元 本保险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 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 地区) 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1、非法的拘捕 、扣押 、监禁或诬告; 2、侮辱 、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犯或驱逐私人占有物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 万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0 万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 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 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及合理的灭火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 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 、霓虹灯 、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法律应负 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 万 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 万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 单位 。本附加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 如同本公司对 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 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 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 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投保人在营业场所举办之任何社会活动 或运动比赛期间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 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 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 利 。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 切必要的单证, 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 、控股公司 、雇员 、股东 、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 、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 、团体、 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附加第三者定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中的“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明确为被保险人自身所雇佣的人员。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标签: 创业园 责任险 装备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