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今年元月,我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市”,为确保强县建设试点取得实效,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市,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标体系和国知局、省局工作重点,我局对现行的《仙桃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22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冲 0728-*******

邮箱:********@qq.com">********@qq.com


附件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相关精神,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23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万元补助。

(二)鼓励培育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在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较大影响的前提下,对具有重大经济和文化影响力的商标培育和认定给予必要激励。对当年企业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就该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就获得的商标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当年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就获得的保护给予3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海外布局。对当年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助(不含申请阶段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商标国际注册行为给予必要激励。企业具有一定出口实绩,且当年获得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使用的,就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数量。设立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择优支持一批研发投入大、发明专利产出多、品牌效益优的创新型企业,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六)实施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引导重点出口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分析及风险应对机制,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设立市级海外护航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七)实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服务,择优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八)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在我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且成功结案数达到5件及以上的,每件补助500元。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依法维权。支持本辖区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对有显著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胜诉案件,每项给予最高1万元资金补助。高知名度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胜诉的,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十)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推进各级各类站点标准化建设,对经验收达标的站点分别给予最高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十一)鼓励权利人参与奖项评选。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赛、商标类品牌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十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再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的单位,根据其认证支出成本,给予相关补助。

(十三)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支持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单位,围绕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重点企业需求,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对承担项目的服务单位根据专利转化实效择优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

(十四)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为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以推动高质量发展,给予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必要激励。设定高效益运用知识产权鼓励经费,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五)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且按期还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的,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补贴,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笔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评估费用补助,每笔不超过1万元。

(十六)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每笔按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七)加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受让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吸纳专利成果。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受让达到3件的,给予5万元补助。受让3件以上的,每增加1件增加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专利开放许可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按照每件发明专利0.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对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根据服务实绩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九)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撑。积极引进高层次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对在我市经营发展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为我市5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申请、维权、托管等事务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等重点工作发展的服务机构,经绩效评价后根据服务实绩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当年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并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截止2027年X月止,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我市原有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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