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地检验信息实现按日上传至国家平台。”此项工作已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GB*****-2018》等文件的要求,建设辽宁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升级项目。
辽宁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升级项目主要包括:机动车考核监督模块、数据质量校验分析模块、重污染天气企业监管模块、大数据决策分析模块、机动车驾驶舱服务模块等。应用大数据技术对检测数据进行数据质量分析,决策分析及可视化呈现,实现移动源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因此本次升级服务,针对辽宁省机动车环境监管新需求进行设计,建设内容为原系统不具备的新功能。
2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描述业务应用系统需要满足的通用技术要求,业务应用系统应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开发建设,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系统架构、开发要求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化建设要求,投标人需满足业务系统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设计、开发、测试、部署、上线、交付等相关要求,遵循统一技术路线,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技术规范要求
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的开发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2)标准规范要求
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的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实施。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生态环境数据格式规范、生态环境数据采集规范、生态环境数据处理规范、生态环境数据质量规范、生态环境数据存储规范、数据资源目录规范。
(3)开发要求
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支持的开发语言和技术框架进行建设。包括java-springboot、react、vue3、docker、war包部署等。
(4)界面要求
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整体界面风格对业务系统进行开发建设。
2.2技术要求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化建设要求,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提供的组件化、低代码化的快速构建工具能力,按照应用场景维度对业务系统功能模块进行开发建设。构建工具包括应用管理控制组件、平台用户中心组件、报表设计组件、聚合登录组件、地理信息组件、视频聚合组件、工作流引擎组件、表单设计组件。
2.3信创要求
所开发的软件需适配信创操作系统、终端,在辽宁省政府数据中心云平台信创环境上部署,并能够适配用户所需的信创软硬件运行环境。投标人需同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所使用的信创环境进行开发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使用达梦8,中间件支持东方通,服务器操作系统支持麒麟V10等。
2.4大数据通用技术要求
(1)数据库设计要求
投标人需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数据资源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
(2)数据共享技术及接口要求
系统开发涉及的数据对接,需基于省生态环境厅数据资源中心统一共享。
3系统建设服务内容
3.1建立数据仓库
在采集机动车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以建立机动车监管数据库(业务数据库),实现机动车相关业务数据的统一采集、分析、应用。包含实时数据采集、应用数据连接、数据交换、数据转换与清洗、数据比对、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管理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实时数据采集:与现有业务系统集成,并且兼容未来新业务系统的接入需求,作为原始数据与数据应用的快速通道,进行数据实时处理。
应用数据连接:通过应用数据连接重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读、写API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的获取以及业务数据的系统回写功能,进而达到对已有业务系统的数据开放、对接、交互和重构等建设目标,构建跨平台、跨领域的采集、开放、共享、融合的大数据支撑环境。
数据交换:将不同来源、格式和特点数据在逻辑上或物理上有机地集中,从而为业务单元提供全面的数据共享和支撑。
数据转换与清洗:通过单一方式访问、转换、清洗和加载数据,能够将原始业务数据按照规范的标准进行转换清洗,从而实现数据的标准化。
数据比对:对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需要定期进行检查,避免采集过程因为异构环境等问题出现不一致、漏采、丢失数据。
数据质量管理:根据业务规则和逻辑,通过内置的质量校验模型对原始的业务数据进行检查,提升业务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质量问题,实现改善数据质量的目的。
数据标准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数据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能够提供数据标准的制定、发布、落地、跟踪校验、变更和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标准管理。
3.2机动车考核监督
对各地机动车检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匹配率)、规范性等进行自动分析与排名,将数据实时传输国家平台。包括实时上传数据分析、完整性校验分析、规范性校验分析、数据补传管理、数据质量校验分析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实时上传数据分析:保障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如果某天未上传数据,省级平台会进行提醒,同时平台每月对延时上传的地市进行总结汇总,对各个地市上传情况进行排名,支持表格导出。对未及时上传的车辆检测数据可以按照地市导出明细。
完整性校验分析:对地方上传的机动车三级联网数据进行完整性(匹配率)校验,要求车辆外观数据和检测数据一一对应关系。对有问题车辆检测数据可以按照地市导出明细。
规范性校验分析:对检验种类、燃料类型、检验次数、检验时间、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登记时间、最大总质量、基准质量、里程表读数、排放标准阶段、检测机构编码、检测线编码信息进行校验分析,对有问题车辆检测数据可以按照地市导出明细。
数据补传管理:地市出现断网情况,断网期间发生的所有数据须补传到省级监督平台。系统提供补传提醒功能,对待补传的地市进行通知提醒,同时对补传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保障补传数据的质量。
数据质量校验分析:针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数据质量校验,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保障上传数据质量。对不规范的数据拒收,按照地市进行记录并统计,可以按周、月形成报表,并可以导出。
3.3数据质量校验分析
对各地上报的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进行违规分析、到期提醒、设备监管,问题车辆及检测站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地反馈。包括检测过程数据违规分析、检测站计量认证到期提醒、检测线设备仪器检定到期提醒、标定到期未做或标定不合格监管、筛查尾气不合格未维修的车辆、问题车辆及检测站筛查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检测过程数据违规分析:针对检测过程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过程数据判断是否合规检测,比如速度连续超差等、测功机加载不稳定、检测过程各阶段的检测时长分析、依据不同检测方法要求,检测时间过长或过短等。
检测站计量认证到期提醒:对检测站计量认证的有效周期进行校验,若发现认证到期,将提醒检测站需对计量重新认证。
检测线设备仪器检定到期提醒:针对检测线设备仪器检定到期提醒,提醒对设备仪器进行检定。
标定到期未做或标定不合格监管:设备标定或自检等到期未做,或者做了设备检查通不过的还在检车并上传数据,平台会对数据上报和数据分析设备进行检查。
筛查尾气不合格未维修的车辆:根据车辆复检数据和M站维修的数据分析,筛查未按照IM制度执行的问题车辆及检测站。
问题车辆及检测站筛查:运用大数据算法,对以下情况进行筛查:每月对全省检测站首检合格率排名,根据合格率情况对首检通过率较高的前30名进行重点跟踪;车辆短时间内重复检测的;同一周期内车辆不合格换站检验的。
3.4重污染天气企业监管
依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根据车辆排放等级进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管理,实现对用车大户车辆通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包括用车大户管理、排放超标车辆管理、通行情况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响应管理、预警发布管理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用车大户管理:实现企业运输车辆的信息管理功能,具有导入、导出、查询、上传附件、审阅等功能。环保部门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审阅功能对上传的运输车辆信息进行审核。
排放超标车辆管理:维护超标车辆信息,通过接口的方式提供企业查询调用。
通行情况管理:对大户企业上传的通行情况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审阅功能。用户可以通过点击企业名称,具体某企业的信息,可以通过点击详情超链接来具体本条通行记录的详细内容,最后可以通过点击审阅超链接,对本条通行记录进行审阅。
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不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的级别,配置不同的预先对应方案,并对不同预警级别的减运比例设置、包括措施、清单等内容。可以随时启用、停用方案。
应急响应管理:在应急部门发布、调整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此功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调整或停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有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停止应急响应响应记录等具体的功能。
预警发布管理: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情况,达到I级(红色)、II级(橙色)、Ⅲ级(黄色)预警级别时,可以启动预警,根据实时的空气预警情况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预警发布后,根据发布的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预案。
3.5大数据决策分析
对全省机动车、检测站监测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区域协同治理及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等工作。包括:监管数据质量分析、车辆大数据分析、检测站大数据分析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监管数据质量分析:对地市上传的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机制,针对下级单位上传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横向比较不同地市或不同点位上传数据的质量情况。包含不同维度的数据上传质量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检验数据、检测设备数据等。
车辆大数据分析:统计全省机动车与外省机动车数量和占比;按地市统计全省机动车的乘用车和商用车数量和占比;按地市统计全省轻型柴油货车数量,重型柴油货车数量以及不同排放等级的柴油货车占比;按地市统计3年以上和3年内(含3年)的柴油货车检测车辆数据情况、年检合格数、年检合格率、首检合格数、首检合格率;对首检合格率最低的100名车型进行排序显示,展示车型型号、厂牌、燃料种类、排放等级、车辆生产企业、首检合格率、总合格率;按地市统计全省品牌不同的柴油货车车型进行分析,将车辆检测数据与品牌型号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不同车型,不同污染物,并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分阶段分析车辆随着里程的增加尾气排放劣化的程度情况。
检测站大数据分析:针对各检测站检测车辆数据情况进行排名,显示检测站名称、联系人,地址、检测数量,首检合格率,总合格率,根据检测数量可进行倒排序;针对各个检测站检测车辆首检合格率情况进行排名,显示检测站名称、检测线名称,检测数量、首检合格率,总合格率,根据首检合格率可进行倒排序,统计结果支持导出;按照地市,针对各个检测站检测车辆十二年及以上乘用车检测排名,显示检测站名称、检测线名称,检测数量、首检合格率,总合格率,根据首检合格率进行倒排序,统计结果支持导出。
3.6机动车驾驶舱服务
围绕机动车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可视化展示。包括考核专题展示、车辆专题展示、检测专题展示、年检报警专题展示、年检合格率趋势分析展示、年检不合格原因分析展示、不同车型年检合格率对比展示、不同排放标准年检情况对比展示等模块。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考核专题展示:分地市展示数据上传及时率、完整性、不规范性情况及通报后的整改时间,分地市展示非道路机械的编码登记量情况等。
车辆专题展示:展示本地车和外地车占比,其中包括排放等级、车辆类型等展示各商用车的数据量和占比,排放等级、车辆类型等展示各柴油货车的数据量和占比。
检测专题展示:分地市展示检测量、合格率、首检合格率、维修量及维修后复检合格率。
年检报警专题展示:分地市展示数据违规报警、种类、数量及各地市处理情况。
年检合格率趋势分析展示:根据机动车年检数据制作合格率趋势分析图,直观反映机动车年检的合格率和变化趋势,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年检不合格原因分析展示:根据机动车年检数据中各类不合格原因的分布,制作饼图或柱状图,展示不同不合格原因、不合格情况的分布比例和趋势。
不同车型年检合格率对比展示:将机动车年检数据按不同车型分类,同时根据车型年代,制作年检合格率对比图,反映不同车型的年检合格率。
不同排放标准年检情况对比展示:将机动车年检数据按照排放标准分类制作柱状图,展示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之间的年检合格率差异。
4软件开发过程的数据迁移与系统整合
未来要迁移和整合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平台上,满足省厅数据整合项目的需求。
5软件实施服务
为了让辽宁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升级项目顺利落地并使用,软件实施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其中包括一下内容:
测评准备活动:包括信息收集与分析,工具和表单准备。
方案编制活动:包括测评对象确定,测评指标确定,测评工具接入点确定,测评内容确定,测评指导书开发,测评方案编制。
安全物理环境测评:对物理环境的访问控制、电力供应、防水防潮、温湿度、防雷等进行现场检查。
安全通信网络测评:网络架构及运行状态、通信传输完整性保密性,通信设备可信情况、对安全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进行访谈并完成安全通信网络单项测评。
安全区域边界测评:边界防护情况、边界访问控制情况、对边界入侵防范、恶意代码及垃圾邮件防范、对网络运维人员进行访问并完成安全区域边界单项测评。
安全计算环境测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等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等策略、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运维人员进行访谈并完成安全计算环境单项测评。
安全管理中心测评:对系统管理、审计管理、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进行、对安全集中管控内容进行检查,对安全运维人员进行访问并完成安全管理中心单项测评。、
安全管理测评:对管理组织机构、日常巡检、运行维护、介质管理以及相关记录进行现场检查。
系统安全测试:使用 WEB 应用漏洞扫描器对目标系统扫描以下风险:占用带宽、登录界面锁死;根据目标系统的网络、应用状况,避开业务高峰期,在网络资源处于空闲状态时进行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包括黑盒测试,白盒测试,灰盒测试,内部测试,外部测试。
分析与报告编制活动:包括单项测评结果判定,单元测评结果判定,整体测评,风险分析,等级测评结论形成,测评报告编制等阶段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