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路西延等道路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文化路西延等道路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文化路西延等道路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兖州区路灯管理所
地址:文化西路
联系方式:(0537)Tel:*******;
项目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155*****268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文化路西延等道路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
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两条道路的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 第一部分:文化路西延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 该工程位于兖州区文化路西延路段。东起文化西路铁路涵洞西侧(从涵洞向西第一盏现有太阳能路灯位置算起),西至大禹路,全长约1850米。现有路灯情况:现有78盏太阳能路灯,间距40米,灯具双侧对称布置,路灯灯杆高度10米。安装计划:将现有太阳能路灯拆除后,在原有太阳能路灯位置采用双侧布置单火照明方式,安装灯杆高10米,120W-LED路灯78盏,另在该路段指定位置新增同规格路灯2盏,共计80盏; 第二部分:曲阜泗河大桥新装路灯及泗河大桥向东至曲阜界太阳能路灯改造工程 该工程位于北327曲阜泗河大桥(含桥段)向东至曲阜界,全长约1670米,其中:泗河大桥桥段长度约320米,路宽26.8米。泗河大桥向东至曲阜界(最后一盏太阳能路灯位置)路段全长约1350米,路宽27米。现有路灯情况:现有90W太阳能路灯40盏,间距40米,灯具双侧对称布置,路灯灯杆高度10米。安装计划:将现有太阳能路灯拆除后,按照设计图纸采用双侧布置单火照明方式,间距平均40米,安装灯杆高10米200W-LED路灯,共计84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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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贰级及以上机电专业建造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提供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 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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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规定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97B8CE56959AA6A6">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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