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4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的行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因第三人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向其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在全国*****平台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消费投诉的法定职责,且本案属于消费纠纷,属于市场监管局管理,被申请人应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若被申请人认为没有管辖权,应该依法移交申请人的案件到有管辖权的部门,而不是随意胡乱结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投诉,为被申请人全国*****平台2023年10月1日收到的编号为:143*****020231*****090311的投诉。其内容为2023年9月29日下午16时许,我驾车到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加92号汽油,费用是210元,在加油时,闻到了一股刺鼻的气味,我就问加油站工作人员,贵加油站是否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回答是没有。因本次加油造成身体不适,现要求调解,对该公司旗下三个加油站进行立案,并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被申请人全国*****平台受理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回复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详细情况说明: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此投诉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根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该规定履行职责。《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第八条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因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符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通过全国*****平台将不予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所指的投诉,我局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处置程序合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依法依规,正当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对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称其在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加油时闻到了刺鼻气味,于是便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加油站是否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因加油造成身体不适,要求调解,并对该公司旗下三个加油站进行立案处罚。10月7日,被申请人于全国*****平台答复申请人:“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详细情况说明: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此投诉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本案中,申请人因加油造成身体不适通过全国*****平台对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就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事宜对该公司旗下三家加油站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依法应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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