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 xzspfwj/202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临高行审服撤字〔2024〕第01号 被许可人: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CKEY15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高新区宝翠园高层沿街11、12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勇;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2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7日。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的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被许可人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刘相波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刘相波不知情,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的身份证为刘相波遗失的身份证,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公司登记住址未发现有经营迹象。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临沂高新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鲁豆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设立登记中刘相波(身份证号码:**************6737)的监事职务。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临沂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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