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2016年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 绵阳市涪城区自然资源局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范家村4组、6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上述费用的节余部分和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三、本公告由石塘街道组织张贴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在涪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http://www.myfc.gov.cn/)。

四、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本公告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涪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绵阳涪城区人民政府石塘街道范家村4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阳涪城区人民政府石塘街道范家村6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阳市涪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电话:0816-*******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石塘街道范家村4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

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范家村4组。

二、征收土地批次

绵阳市2016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781号。

三、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总人口102人,劳动力98人;

征地前总耕地面积255.9990亩,人均耕地2.5098亩;

征地后总耕地面积241.7565亩,人均耕地2.5183亩。

四、征收土地面积

总面积16.5450亩,其中:耕地14.2425亩;其他农用地1.6260亩;建设用地0.5670亩;未利用地0.1095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

(一)土地补偿费41.5631万元

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即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24.9379万元

人均耕地1亩以上,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即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3倍计算。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乘以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3.拆迁奖金(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3%计算)。

六、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应人员安置6名,采取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七、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由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点登记汇总,原始资料由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查。

(二)此次征地应安置人口6人不再列入该社下次征地的人口基数。

九、付款方式

涪城区财政局按照该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费拨付给涪城区土地统征储备和整理中心,由其拨付给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石塘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私分。

十、各有关单位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涪城区土地统征储备和整理中心意见:

涪城区自然资源局意见:

涪城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石塘街道范家村6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

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范家村6组。

二、征收土地批次

绵阳市2016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781号。

三、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总人口306人,劳动力206人;

征地前总耕地面积331.9995亩,人均耕地1.0850亩;

征地后总耕地面积326.3160亩,人均耕地1.0841亩。

四、征收土地面积

总面积8.7135亩,其中耕地5.6835亩,其他农用地3.0300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

(一)土地补偿费19.4360万元

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即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1.6616万元

人均耕地1亩以上,征收耕地(含园地)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即按统一年产值2700元/亩的3倍计算。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乘以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3.拆迁奖金(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3%计算)。

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应人员安置5名,采取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七、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由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点登记汇总,原始资料由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查。

(二)此次征地应安置人口5人不再列入该社下次征地的人口基数。

九、付款方式

涪城区财政局按照该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费拨付给涪城区土地统征储备和整理中心,由其拨付给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石塘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全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私分。

十、各有关单位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涪城区土地统征储备和整理中心意见:

涪城区自然资源局意见:

涪城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用地 方案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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