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市监发〔2024〕15号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东兴市“*****”举报投诉中心:
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过多挤占和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恶意投诉行为,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当投诉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恶意举报行为,是指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借打假为名,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
第三条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区分。
第四条判断、甄别是否属于恶意投诉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的;
(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的;
(四)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
(五)因购买问题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短期内再次购买相同或同类商品要求赔偿的;
(六)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实,且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
(九)其他符合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特征的行为。
第五条经综合判断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对投诉不予受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
(二)终止调解。如投诉已经受理,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终止调解。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六条判断、甄别是否属于恶意举报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经营者违法的虚假事实的;
(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其他符合恶意举报特征的行为。
第七条经综合判断属于恶意举报行为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认真核查处置;
(二)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第九条注重强化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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