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01号

洛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01号

相关当事人:洛阳冠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富雅东方B座3幢1-2511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招标采购的洛宁县2023年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存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对分值的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不合理;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发布成交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3元,采购代理机实际收费与公告费用不一致。

你公司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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