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2022年人居环境示范片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2022年人居环境示范片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县农业农村局: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和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2022年人居环境示范片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87公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二级综合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3%,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5.4%,林草植被恢复率95.3%,林草覆盖率21.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0.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马鞍山市水利局、和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E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7月23日
和县农业农村局: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和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2022年人居环境示范片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87公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二级综合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3%,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5.4%,林草植被恢复率95.3%,林草覆盖率21.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0.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马鞍山市水利局、和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E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7月23日
标签: 振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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