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107破21号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成都市温江区金科博翠湾项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川0107破21号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成都市温江区金科博翠湾项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鉴于成都金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瑞盛公司)、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宇公司)与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瀚锦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号:(2024)川01民终*****号】。判决书中载明:“瀚锦公司借用佳宇公司的资质与金瑞盛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瀚锦公司作为借用资质方能否享有直接向发包方金瑞盛公司主张工程款权利,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瀚锦公司与金瑞盛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由佳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金瑞盛公司签订,但在合同签订前,佳宇公司工作人员蒲晓锋带领承包团队参加金瑞盛公司进行约谈考察的主要管理人员郭伟(执行经理)、肖光明(质量负责人)、张元洪(技术负责人)、蒋家明(安全负责人)、陈倩(内业负责人)及岳丞骄(工长)等人由瀚锦公司股东及经理冯旭向佳宇公司报送,而上述人员参与考察时提交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业绩均显示了系受聘于瀚锦公司并从事相关工程,金瑞盛公司在约谈考察时应当知道承担案涉工程施工管理的上述人员系瀚锦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次,根据瀚锦公司与佳宇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案涉工程由瀚锦公司自负盈亏、全面负责施工管理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佳宇公司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与管理,而金瑞盛公司发出的《开工通知书》接收人员为瀚锦公司工作人员郭伟,且该通知书发出时,佳宇公司与金瑞盛公司尚未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由瀚锦公司的冯旭与金瑞盛公司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沟通协商相关合同内容;最后,案涉工程由瀚锦公司实际进行施工管理,佳宇公司亦认可案涉工程实际由瀚锦公司施工完成,金瑞盛公司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经佳宇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支付给了瀚锦公司。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金瑞盛公司在与佳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应当知道案涉工程系瀚锦公司借用佳宇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瀚锦公司与金瑞盛公司就案涉工程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瀚锦公司有权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向金瑞盛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故佳宇公司上诉主张瀚锦公司与金瑞盛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直接向金瑞盛公司主张权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无效,但瀚锦公司依约完成的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瀚锦公司有向金瑞盛公司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佳宇公司对一审判决金瑞盛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并无异议,金瑞盛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虽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的行为依法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的金瑞盛公司应支付案涉工程款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等,故金科博翠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金瑞盛公司与瀚锦公司。金瑞盛公司依照生效判决书应当向瀚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瀚锦公司对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因实际施工、管理等而产生的债务。

综合上述情况,原已向佳宇公司申报金科博翠湾项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书,对债权不予确认。债权人可向瀚锦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另佳宇公司及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属地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协助,请随时联系。

特此公告

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代俊,电话:185*****863

陶律师,电话:131*****213


,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成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温江区金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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