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单一性来源)

(三)参数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服务期限

参数规格要求

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2年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项目含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包括医院本部及梅花分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四)项目概况:

为了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就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按照实际开放900使用床位(院本部450张、梅花分院450张)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五)项目预算:******元/年(合同一年一签,两年总预算*******元)

(六)资金来源:单位自筹和上级补助

二、相关标准

对本单位医疗废物进行源头分类、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减量化,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三、技术规格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2)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供应商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湖南省环保厅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根据采购人实际产生垃圾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3)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4)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三)转运要求

(1) 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供应商负责执行处理。

(2)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采购人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48小时内转运。

(四)其他要求与说明:

1、甲方指定专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工作,其中化学性废物须标识具体成份,甲方产生的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须用乙方提供的红色胶带在周转箱封口处封箱标识。

2、指定专人负责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接收及管理工作,所有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集中放置在甲方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待运,并保证医疗废物周转箱完整不破损。由于乙方提供的周转箱承担一定的成本费用,甲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俭使用。

3、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必须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保证医院内医疗废物运输通道畅通,如因甲方医疗废物运输通道拥堵导致的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转运,责任由甲方承担。暂存仓库应符合“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条件,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有1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4、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如乙方在收运过程中发现甲方医疗废物中的锐器未安全包装,可拒收。如乙方工作人员无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因未安全包装的锐器刺伤,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指定专人负责衔接、配合乙方的收运及处置工作,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且放置于周转箱内;核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电子系统资料录入及信息确认,报主管部门存档保存五年。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乙方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资质和条件,因资质和条件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由于乙方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甲方的连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服务费中扣除。

2.乙方在约定的周期内未及时将医疗废物转运并处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2次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需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因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停炉超过72小时所导致的处置能力缺失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3.乙方在转运过程中,因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收运医疗废物,造成二次污染的,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合同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付款人: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单位自行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由乙方于结算前10日向甲方提供处置费发票(院本部和梅花分院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3、本项目服务期限:自供应商提供服务开始之日起贰年。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本项目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由于中标人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由此引起采购人的连带责任,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将在中标人服务费中扣除。

6、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自行组织,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五、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要求标准,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按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 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验收标准

(一)湘卫医发(2010)79号和湘环评验(2018)19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 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 79号)文件。

(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做到当面交接,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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