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委发〔2023〕1 号)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等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指导各地公路网建设优化,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落实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和重点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维修制度,并负责对维修企业的监管。
4.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6.加强港口污染控制,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
7.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8.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9.负责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10.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11.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12.按职责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林长制相关工作。
13.依法对组织编制的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组织对管养范围内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桥梁,按整改要求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
15.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或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等渠道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纳入青岛交通运输市级服务监督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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