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樟木头林场广东宝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广东九洞森林公园管理处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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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东省樟木头林场(广东宝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广东九洞森林公园管理处)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樟木头林场(广东宝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广东九洞森林公园管理处)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3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8月
服务结束时间:2024年12月
审计对象数量:1
审计范围:主要是对2018年5月-2023年12月郭业先同志任省樟木头林场场长期间(含主持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预审。审计组根据林场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可对重大(要)经济事项开展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时间原则上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点审计2021年全面实现财政资金全额拨款以来的工作。
审计年限:2018年5月-2023年12月
根据《广东省樟木头林场郭业先场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预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审计范围主要是对2018年5月-2023年12月郭业先同志任省樟木头林场场长期间(含主持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预审。审计组根据林场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可对重大(要)经济事项开展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时间原则上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点审计2021年全面实现财政资金全额拨款以来的工作。(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重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审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主要内容包括:1.1贯彻落实总书记对林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做法。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与本单位相关的任务分工分解落实情况,是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制度措施。1.3研究出台贯彻落实规划、方案、计划情况,是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1.4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情况,是否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本上取得新突破。1.5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情况。1.6党和国家其他重大政策部署落实情况。2.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围绕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制定的切合自身实际的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2.1制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等发展规划。2.2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突出主责主业。2.3是否强化工作布置和组织实施,健全考核机制,切实推动部门、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实现预期目标,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包括省属国有林场是否完成森林经营方案设定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造林及森林抚育任务、是否完成事企改革等。2.4是否按期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设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效果情况。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决策机制的健全性、重要经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要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重要经济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3.1制度健全性。是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范围、权限和标准;决策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存在为了减少开会频次有意提高大额资金标准,或制定的大额资金标准过低,导致集体决策会议过于频繁等情况。3.2决策合规性。是否依法民主科学进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策的内容、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合纪,重大经济事项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是否末位表态,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等;是否存在执行在前、决策在后的“两张皮”现象;是否存在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形式代替“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否存在大多数人不同意但主要负责人直接“拍板”决策通过相关重大事项的“一言堂”现象。3.3执行效果性。是否存在“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主要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致使相关决策“长期不能落地”;是否保障重大经济事项执行效果,是否加强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是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3.4资料规范性。决策过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决策结果是否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决策材料是否及时归档等。4.内控建立与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4.1是否完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业务类型(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完善健全制度和流程图,是否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更新制度和流程图,内控制度是否覆盖关键管控点。4.2是否加强风险防范,是否开展全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否研究预判本部门、单位面临的债务风险、违约风险等经济风险,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防止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4.3是否完善健全控制活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4.4是否加强对下属单位(企业)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5.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5.1预决算管理。是否科学完整编制预算,是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有效推动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规定和范围使用资金;是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否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应收尽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5.2国有资产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机制,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和采购处置程序等;是否加强台账管理,每年是否至少盘点、对账一次;是否规范国有资产采购,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审批、民主决策、评估、公开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是否违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加强对无形资产、捐赠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往来款是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5.3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否结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更新及时制定或修订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加强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申报审批制度;项目预算编制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及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报价的工程清单是否与用户需求书一致;项目现场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擅自扩大建设内容,是否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变更建设内容;项目作业设计调查与实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强施工方的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工程方案变更;建设项目是否及时办理工程量变更签证;是否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是否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付款依据是否充足;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否完整。5.4政府采购管理。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项目是否以货物、服务形式公开招标;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是否在网上超市选取,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评分标准是否涉嫌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公司是否事先为采购方编制项目整体设计方案;项目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用户需求书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对供应商分包项目行为监管是否到位;中标单位实际提供的设备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是否有需求单位审批资料;政府采购验收、资金支付等是否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及时备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得分是否差异过大等。5.5合同管理。是否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反映合同全过程管理;合同条款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订立合同;是否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合同实施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项目是否虚列支出或提前支付合同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是否放宽付款条件,是否通过不合理方式免除了供应商保修责任;合同归口管理是否落实到位等。5.6收支管理。是否真实、完整核算单位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确认收入;非税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坐支非税收入,是否存在未及时上缴的非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核算单位支出;是否存在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是否按规定压减单位非刚性重点支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是否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是否超标准列支费用,是否使用不合规票据报销;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是否违规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是否列支与项目无关的经费;工会经费的计提与支付是否规范。6.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6.1是否严格按规定设置机构,是否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6.2是否严格按“三定”规定确定的编制数配备人员,是否超编进人,是否虚报人员占用编制,是否随意增加编外人员。6.3是否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是否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7.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7.1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违规干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是否插手工程建设,谋取个人利益。7.2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严禁新建楼堂馆所各项政策要求,是否以建设业务用房名义违规变相建设楼堂馆所,是否以改建、扩建等形式违规变相建设楼堂馆所。7.3是否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7.4是否严格履行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是否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津贴补贴。7.5是否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管理制度,明确开支标准、审批权限、支出控制程序等;是否存在向下属单位(企业)转嫁、摊派上述费用。7.6是否规范管理公务用车,是否按照规定更新车辆,公车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长期借(占)用下属单位(企业)车辆。7.7是否规范管理公务接待,是否存在无公函接待、超标准接待、同城接待、公务接待费未取得合法财务票据、公务接待费报销未及时结算等情况。8.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前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目标明确、部门联动、措施有效、问责有力的问题整改长效工作机制等。8.1整改制度建立情况。对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是否制定或完善整改管理制度,制度中相关整改职责是否明确。8.2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牵头制定了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制定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对查出问题整改不重视、不部署的情况;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监督和跟踪,是否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现象。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情况。8.3整改效果情况。整改结果是否实现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确定的目标;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等。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三)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和重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森林资源持续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未开展(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局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林长制、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制度等)。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贯彻落实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情况。重点关注:违反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由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或省领导同志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林业规划以及森林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与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相违背的;存在违法违规制定、审批、调整、实施规划,违规配置森林资源资产等问题。未按要求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林业专项规划落实情况。重点林业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3.森林资源变动情况,主要审计场内林地面积变动情况,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变动情况。重点关注:林业用地违规转为非林业用地情况,森林人为损毁情况。4.森林资源培育情况,主要审计造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及施工质量。重点关注:营造林任务未按计划完成。造林抚育面积实际不足、株数保存率低、施肥不到位。5.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主要审计森林资源采伐是否依法依规按计划进行、林地征占用是否依法依规按程序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范围使用。重点关注:森林资源采伐是否超出采伐限额,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造林。林地征占用是否按审批范围使用。应征未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资金情况。6.森林资源保护情况,主要审计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地林木资源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成效。重点关注: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是否按要求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未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并由上级部门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的。森林资源巡护是否按要求开展。存在毁林开垦,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开发利用违规问题。7.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主要审计是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经营,是否建立并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森林资源档案是否健全完整。 重点关注:森林经营方案主要任务目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8.1往年上级巡视、督查、审计发现森林资源问题整改落实情况。8.2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森林资源损毁事件发生情况。8.3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严重造假情况。8.4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1 50,000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一)服务时间:2024年8月至12月;(二)服务费用:人民币*****.00元整;(三)付款条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售后服务:出具正式报告后,无偿提供有关该报告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要求:1.为保证审计质量,事务所现场审计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且现场审计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2.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四份。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7月25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此次采购的是“省樟木头林场经济责任审计预审服务项目”的咨询服务

合同份数:3

是否需要验收:需要验收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叶毅 137*****103

采购单位:广东省樟木头林场(广东宝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广东九洞森林公园管理处)

2024年07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森林公园 审计服务 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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