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日喀则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日喀则市财政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平、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条 接收方式 我局依托门户网站平台、投诉信箱、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查阅,并分发相应的政策制定科室及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第二条 受理范围 单位或个人可就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收到反映、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举报人。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科室商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科室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科室负责受理;科室代拟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科室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受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同时,要对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逐年进行评估,对实施期限到期或者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对已受理的反映、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应商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作出答复,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标签: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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